問:條例的制定實施,對解決養老服務需求與社會養老體系建設之間的矛盾有何作用?
答:“家家有老、人人會老”,社會養老服務是惠及全省老年人的基礎性養老服務,關係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事關每個家庭、每一個人。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將有關社會養老服務的成功經驗和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以法治方式全面推進浙江社會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對解決養老服務發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浙江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更好地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具有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政府托底分層分類
問:當前,社會上有人否定家庭養老,認為只能由社會來養老。此次條例中的規定,如何釐清兩者關係?
答:政府在養老問題上既承擔不可或缺的責任,同時也不可能大包大攬,需要市場發揮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也需要社會組織的公益性和互助性作為重要補充。家庭養老沒有失去其應有的功能,養老依然是家庭的基本責任。
為此,條例規定,社會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務、企業提供的市場化服務共同組成的社會化服務,包括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等。並且重申贍養扶養老年人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並以此為條例的立法基礎和基本前提。
問:政府在社會養老服務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浙江在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堅持政府托底、分層分類,逐步擴大社會養老服務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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