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偵訊錄音內容曝光,檢察官侯寬仁訊問證人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時,屢屢打斷她的陳述,並有“自問自答”之嫌,筆錄和吳麗洳的實際陳述落差很大。
馬陣營認為,侯寬仁有誘導訊問之嫌,而且斷章取義或扭曲證人吳麗洳的真意,“得到他想要的答案”。馬陣營說,這種做法令人不可思議。
吳麗洳是在今年一月廿五日接受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的偵訊,她下午二點廿八分進入偵訊室,訊問時間達一小時四十分鐘。
馬陣營指出,從筆錄上來看,吳麗洳的答案是很簡單的“是的”、“沒錯”,但對照錄音光碟,就會發現這些簡單答案,其實都是有問題的,吳麗洳實際回答及意思並不是如此。
例如侯寬仁問吳麗洳,特別費具領後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錄音光碟顯示吳麗洳當時回答:“這我不清楚。”侯寬仁不滿意這個答案,對吳麗洳說:“我是從推論、理論來講。”吳麗洳答:“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其實市長他應該也不知道說有這樣的規定。”
侯寬仁仍不放棄,接著問:“對啦,你只是說市長是事前領或是事後領,這個錢總是要作因公使用,怎麼用是另外一回事,依你的立場,不管事前或事後領,都應該因公使用。”接著筆錄上就記載了吳麗洳回答:“是,沒錯。”律師團認為侯寬仁是在“自問自答”。
侯寬仁又問:“你們相信市長具領特別費後,會做因公的支出,才會核章?”筆錄上記載吳麗洳回答“是的”。
但錄音光碟卻顯示,吳麗洳當時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侯寬仁又說:“我是說假設,假設有懷疑(首長沒有因公使用),當然蓋不下去?”吳麗洳答:“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所以我們”這時,侯寬仁立刻打斷吳麗洳的談話。
侯寬仁接著表示:“你當然是相信(首長因公使用特別費),才會蓋章。”吳麗洳就說:“對,對。”
馬陣營認為,吳麗洳從一開始的答案“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後來在侯寬仁一步步誘導下,最後答案變成“對,對”;甚至吳麗洳要談特別費沒有規定很明確,就被侯寬仁打斷制止,侯寬仁顯然誘導訊問,又扭曲吳麗洳的證詞。
侯寬仁在偵訊中,還提到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公文,“注意有無在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特別費)的情形?”並問吳麗洳:“市長知不知道這份公函?”吳麗洳當時回答:“市長應該沒有看到,公文只到秘書長層級蓋章。”
這時候,侯寬仁開始就說:“程序上應該沒有,但口頭有沒有長官向市長報告,就不知道了。”吳麗洳先是複誦侯寬仁的話“…長官有沒有就不知道”,接著立刻澄清:“長官應該是沒有(向市長報告)!”
但侯寬仁不理吳麗洳,自己轉向記筆錄的書記官要求記載:“長官有沒有另外跟市長報告,就不知道了!”吳麗洳馬上說:“那麼事務性,可能長官不會向市長報告。”但侯寬仁還是沒有把吳麗洳最後這句話,記載在筆錄裡。
侯寬仁繼續引用這份公文問:“是否市長已經有因公支出的事實發生,才來申請特別費?”筆錄上記載吳麗洳回答“是的”;但錄音內容顯示,她回答:“我都完全忘記了。”吳麗洳並在發現侯寬仁要書記官記載:“是的,他應該是這樣”時,連忙補充一句:“我忘記了”,但這句話還是沒有記在筆錄上。
台北市政府秘書處一組組員吳麗洳對於她的作證筆錄被當成檢辯爭執的焦點,感到很無奈。
吳麗洳說,偵訊時間久遠,她不記得筆錄中是否說過“市長特別費一定要公款公用”,也實在想不起來;當時檢察官製作筆錄後,有給她看過,她也簽了名。
至於為何後來在法院開庭時要指偵訊筆錄與她的實際說詞有出入,吳麗洳以“牽涉偵查內容”不願表示意見;但她可確定的是,她沒有當面向前市長馬英九說過特別費要公款公用的話。
台灣《蘋果日報》
根據《蘋果》透過管道取得吳麗洳今年一月就特別費案被偵訊的筆錄譯文,內容包括侯寬仁問吳:“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十日左右提出申請,領據列報的巿長特別費,巿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理論上應該是這樣吧,就是說既然他已經來糾正了,之後改變到十日來申請,二十日送。”吳回答:“我都完全忘記了。”但在筆錄上,吳的回答卻被記成“是的”兩個字。
宋耀明痛斥侯寬仁說:“他連馬英九的案子都敢這樣亂搞,一般民眾遇到這種檢察官該怎麼辦?”
宋表示,本月十日特別費案在北院開庭,吳麗洳看到檢方作的筆錄,嚇一大跳,因為筆錄跟她當時講的有很大差距,因此檢、辯雙方向法官聲請調閱吳的偵查錄音。
模稜兩可答案變肯定--宋指出,他把錄音與筆錄對照,赫然發現侯訊問吳時,只要吳回答“不清楚”或“不知道”,侯就誘導說“我假設”、“我是說如果”,若吳要進一步解釋或釐清問題,侯就打斷她或自己下結論,然後跳到下一個問題,但筆錄記載吳的回答卻變成“是的”或“沒錯”,至少有四個問題都是如此。
宋認為,侯扭曲證人筆錄的目的,是要捏造馬以詐術欺騙市府會計人員,騙取特別費,再以詐欺罪起訴馬。至於其他證人的筆錄是否也有類似問題,宋表示還沒發現。
吳麗洳筆錄與偵訊譯文出入對照表:
◎問題
既然前月底就申請,月初就撥款有預支的性質,是不是表示具領以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
.筆錄記載 吳:是沒錯。
.譯文摘錄 吳:這我不清楚,其實市長他應該也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問題
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領據列報的巿長特別費,巿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
.筆錄記載 吳:是的。
.譯文摘錄 吳:我都完全忘記了。
◎問題
如果發現巿長並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你們會在黏貼憑證的相關欄位來核章嗎?
.筆錄記載 吳:如果巿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相信巿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他要對原始憑證負真實性的責任。
.譯文摘錄 吳:理論上他們市長室的人如果蓋出來,我們就蓋嘛,就是像支出憑證第三條嘛。(註:偵訊提問檢察官為侯寬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