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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朱鋼涉嫌受賄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1月5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賄賂並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被查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查辦朱鋼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過程中,桂林市紀委監委如何與梧州市公安局協作配合?如何認定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情節嚴重”?朱鋼檢舉揭發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黎健坤等人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立功?朱鋼收受黎健坤賄賂的事實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是否屬於重複評價,能否對其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朱鋼,男,1963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曾任梧州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案發前任梧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正處級)。
一、受賄。2011年至2019年,朱鋼在擔任梧州市水利局局長、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為黎健坤(已判刑)等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好處費210萬元、金條2根(價值24.45萬元),共計234.45萬元。
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2006年以來,黎健坤通過糾集親屬、刑滿釋放人員等,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采礦、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成為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0年至2013年,梧州市水利局等部門將桂江I標、潯江長洲水利樞紐以下至西江界首劃定為全面禁止開採河砂的河段。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實際控制人為黎健坤的茂林公司取得潯江III標段河段河砂開採權,系當時梧州市區唯一擁有河砂開採權的開採者。2010年至2013年,黎健坤為獲取非法利益,以合法標段為掩蓋,安排黎健富等人(均已判刑)在上述禁采區內盜采河砂,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另外,黎健坤為控制和壟斷梧州市區的河砂市場,指派手下人員組成非法巡河隊,私自對西江、桂江流域禁采區的非法采礦活動進行打擊,以“資源費”名義向非法采砂船只收取保護費,並為繳納保護費的非法采砂船只提供保護。2009年至2013年,黎健坤向化勇(已判刑)等非法采砂人員收取巨額“資源費”。朱鋼於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梧州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2011年中秋節和2012年春節期間,黎健坤向朱鋼提出請求關照茂林公司開採河砂生意的請托事項,分2次送給朱鋼現金100萬元。後在潯江III標第二年標期內,朱鋼明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梧州市區存在超采、盜采河砂的違法犯罪行為,不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縱容黎健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致使該組織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成為該組織發展壯大的經濟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