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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償還仍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如何認定
http://www.CRNTT.com   2022-09-14 10:04:19


  中評社北京9月14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趙某,中共黨員,A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宋某為A縣某私營企業主。趙某、宋某兩人通過業務關係認識。2018年9月,趙某向宋某提出借款200萬元,宋某本不願借,但考慮到自己企業經營受趙某監管,擔心如不借趙某會找其麻煩,遂同意借款,並未敢向其主張利息。趙某因賭博等不良行為,在將其積蓄收入花光後,又先後向親戚、朋友及小貸公司等借款,至向宋某借款時已對外欠債數百萬元。趙某從宋某處獲得200萬元借款後,又將其全部用於賭博等。趙某向宋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未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滿後宋某向趙某多次催還借款未果,直至2021年10月案發,趙某仍未歸還。在此期間,宋某尚未請托趙某為其謀取利益。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於趙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宋某均承認200萬元是借款,趙某聲稱其是要歸還的,宋某也多次實施了催要行為,趙某與宋某之間是民事借貸關係,不構成犯罪。但趙某利用職權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應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宋某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趙某利用職務便利向宋某索取免息借款,獲取財產性利益,本質上是讓他人免除債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為應付利息。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在借款時明知自己不可能歸還,仍利用職務便利向宋某“借款”,並實際不能歸還,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索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為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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