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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並獲取“分紅”怎樣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04-23 11:23:50


  中評社北京4月2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張某,中共黨員,A市某國有糧食公司總經理,該糧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向B公司供應小麥。2017年,糧食經銷商王某找到張某,稱其有渠道拿到向B公司供應小麥的指標,由其組織供應,請張某利用糧食公司資金、倉儲等條件,幫助解決供應小麥資金不足等問題,承諾事成後按照75%、25%比例分配收益,雙方簽訂合夥合作協議。2018年至2021年,王某拿到供應指標後,張某安排其所在的糧食公司通過代收、代儲、代交(下簡稱“三代”)等方式,幫助王某完成小麥供應,王某獲得淨利潤690萬元。2021年前,王某未嚴格按協議約定比例分配利潤,而是在業務全部完成後,從690萬元淨利潤中一次性分給張某340萬元。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張某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王某存在書面合夥合作協議,明確了職責分工、權益分配等權利義務,雙方按照協議開展小麥經營活動,張某實際參與經營且該業務與其所任職公司業務屬於同類業務,張某分得的340萬元是其利用職務便利參與經營獲取的“分紅”,張某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之所以同意與王某合作是基於小麥供應指標由王某自行爭取,其主要負責安排糧食公司解決業務中資金、倉儲等問題,且不需要承擔市場經營風險就能獲得好處,雙方並非真正的合夥經營,不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關於“經營”的客觀要求,張某分得的“分紅”本質上是權錢交易,張某構成受賄罪。

  【評析意見】

  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分析如下: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和受賄罪區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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