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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利用“代理人”貪腐
http://www.CRNTT.com   2023-05-10 10:01:17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因此,該案中徐元安和兩個親戚構成共同受賄犯罪。”江山市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徐星說。

  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勇就是利用“代理人”受賄的典型。劉勇讓同學沈某某與項目承建商簽訂虛假合夥協議,通過收取項目“轉讓費”或“管理費”的方式收受巨額賄賂。

  “劉勇讓與自己關係密切的沈某某在‘前台’斂財,自己則在‘後台’利用手中權力為老板提供幫助,沈某某就是替他操作權錢交易的‘白手套’。”萬州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徐合平介紹,“查辦此類案件,辦案人員要緊扣犯罪構成要件,透過複雜的表象查清背後權錢交易的本質,重點關注被調查人的親屬圈、朋友圈等社會交往情況,圍繞大額消費等情況反向追查資金來源,抽絲剝繭、去偽存真,還原事實真相。”

  “所謂‘代理人’或‘第三人’主要有三類,與受賄方的密切關係依次減弱,第一類是與受賄方關係密切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係人,信任度最高,往往是利益共同體;第二類是親屬、同學、戰友等關係相對密切的群體;第三類是中介組織或經紀人,受受賄方委托收受、保管、支取賄賂。”江蘇省金湖縣紀委監委第三審查調查室相關負責同志說。

  浙江省台州市紀委監委第四監督檢查室主任陳偉聰介紹,此類違紀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費”。在行政審批過程中,行政部門需要中介機構進行材料評估、鑒定等,有可能出現部分領導幹部幫助中介機構出面站台,中介機構向企業收取高昂“中介費”的情況。在某工業用地土地收儲過程中,台州市三門縣沿海工業城管委會原副主任周某、三門縣土地儲備中心原主任邵某夥同某中介機構張某,共同出面接受企業宴請,周、邵二人稱張某對於土地收儲事宜內行,可放心交其辦理。張某收到“中介費”後,隨即與周、邵二人按比例分成。

  二是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一些領導幹部要求或接受企業給其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領取薪酬或企業代為支付社保基金等。如三門縣交通運輸局原黨委委員張某,在某保險公司承諾將其妻子陳某虛掛公司保險代理人領取“返點”後,幫助該公司拿到三門公交分公司46輛新車保險業務,該保險公司隨即以“保險手續費”返點方式支付給陳某19萬餘元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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