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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ECFA,兩岸經貿跨入新格局。 |
中評社╱題:後ECFA時代的兩岸經貿新格局,作者:蔡宏明(台灣),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
2010年6月29日,海基海協兩會在重慶舉行第五次江陳會談,雙方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並討論新一輪兩會會談的議題,包括:兩岸醫藥衛生合作議題並簽署協議,逐步開展兩岸文化教育科技衛生交流;ECFA生效後,展開兩岸投資保護協議協商。
由於兩岸ECFA係類似東協與中國大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FACEC)模式,是全面性的經濟合作協定,其內容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了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結構和發展規劃。ECFA之簽署將對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影響,值得關注。
ECFA的“兩岸特色”意義
就ECFA協商過程與協議內容而言,ECFA在下列幾方面充分顯示其“兩岸特色”:
一、短期間內達成協議
整體而言,ECFA的協商是兩岸兩會自2008年6月恢復制度性協商以來,所面對產業部門與議題內容最廣泛、時程最緊湊、也最難協調之協商。兩岸能在半年之內達成協議,在WTO成員之區域貿易協定談判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相對於香港與大陸自二○○二年一月舉行首次CEPA正式協商會議,至二○○三年六月底才正式簽署,大陸提供給香港287項產品零關稅之經驗,兩岸能在短短的半年之內,達成協議,實屬難得。
二、ECFA未出現“政治語言”
ECFA序言列明“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而未出現港澳和大陸簽署的CEPA(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中有關“一個中國”或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系安排”等文字,也未出現像“一國兩制”、“一中各表”、“和平統一”等政治語言,一方面是因為ECFA以“經濟議題”為定位,一方面則是為了消除台灣內部對“ECFA是否形成一中市場”、“是否衝擊台灣主權”等爭議,並積極回應馬“總統”要求之“對等、尊嚴、互惠與比例”原則,以尋求台灣民意支持。
三、未規定10年內達成自由貿易區為目標
由於ECFA協商過程中,在野黨根據GATT第24條及該條瞭解書,要求WTO會員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其自由化之程度,必須達到“絕大多數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SAT);達成這個自由化程度的時間表,原則上不應超過10年(例如東協─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確立在2010年建立自由貿易區之談判目標),而質疑馬政府承諾不再開放830項農產品的可能性。
對此,ECFA未規定“以達成自由貿易區為目標”,未規定完成自由化時間,對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協議與爭端解決協議之開始時間,但未規定完成協商之時間,除了有回歸“逐步推動、先易後難”的彈性原則之外,也具有化解台灣內部有關十年內須有消除90%關稅與非關稅障礙之爭議外,也避免因設定時間表而衍生協商開放壓力之考量,亦為“兩岸特色”之表現。
四、ECFA早收清單反映“互補互利”因素
ECFA早收清單項目大部分都是以具有兩岸產業互補之特性,例如台灣的化學品、石化原料、塑膠原料/製品、橡膠原料、紡織纖維、鋼鐵、鋁銅製品、機械及其零組件、工具機及零組件、自行車及零組件、光學產品、電子產品及材料、汽車零組件等,均屬大陸加工生產之重要投入,適用零關稅,也有利大陸之關聯產業。
至於,台灣同意對大陸提早降免關稅的項目除雙方互惠開放之項目(通常是台灣出口大陸的主力產業)之外,台灣無產製或是需要從國外進口之原物料,是主要類別,開放這些大陸原物料原料零關稅進口,也有利降低台灣生產加工成本。
五、展現“讓利原則”
由於ECFA協商過程中,在野黨質疑一旦簽了ECFA,大陸商品將大量進來、勞工面臨失業、農民面臨失業等衝擊與可能帶來之社會財富重分配的影響與衝擊三中族群之爭議。對此,ECFA早收清單未列入農產品及弱勢產業,且主動對18項農產品與攸關傳統產業與中小企業之50項產品提供零關稅,實則顯示大陸強化兩岸和平發展之經濟基礎與社會基礎的用心。
特別是在服務貿易方面,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的程度都超越其WTO承諾,讓台灣享受的比歐、美、日本等更優惠的市場進入條件。例如,中國大陸加入WTO時並未承諾專業設計服務業別,ECFA中大陸對台灣開放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模式2(境外消費)及模式3(獨資設立商業據點);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並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只需在大陸已經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即可(其他WTO會員需設立2年以上);對於經營人民幣之時程限制,縮短為在大陸經營業務達2年,且前1年獲利即可提出申請(其他WTO會員須符合經營3年,且連續2年獲利)等。
相對的,台灣對中國大陸開放的都屬於原來在WTO架構下開放的水準,沒有超越台灣對其他WTO會員的程度,更是大陸對台灣很明顯的“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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