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可學說,可先以江揆立場論。在江宜樺視野中,學運爆發至今,無論其領導或聲援之教授,莫不以憲政秩序已遭破壞,體制內救濟手段窮盡,作為佔領民意機關之最高理由;在學運否定憲政秩序之前提下,江宜樺本不須要以憲政既有程序,對學運進行理解、規範。俟學運發動323擴大佔領政府機關,並有立即蔓延趨勢,更難視為體制內之權利行使,因此驅離不但勢在必行,甚至預估事態有嚴重升高的極大可能,故有萬分緊急。則縱令驅離手段以和平為原則,亦不能排除緊急需要下採用警棍,以收以一警百之效。如此,江宜樺乃身處非憲秩序威脅之緊急情況,323僅發生少數流血,實為政府極度自制之成果。
再若以學運立場觀之,各地前來參與323攻佔政府之學生,並非響應推翻憲政秩序之號召前來,對此等理論亦無從理解,因此攻佔行動從無顛覆政府意圖,而純係表達對政府施政不滿,故鮮有對警方採攻擊行為者,而事後亦無不認為警方驅離手段過當,足見學生向來期盼警方應遵循既有憲政秩序,並尊重學生以和平方式表達不滿之權利,並無學運領袖及其教授擁躉宣稱之憲外意識。因此,所謂否定憲政秩序,純屬學理言論之範疇,並無行動之效果,不應為警方引用為判斷事態是否嚴重之依據,以及因而採用警棍驅離之理由。如此,既是和平示威,則採警棍驅離顯然過當。
簡言之,兩者所處的位置與情緒截然不同。“行政院”警覺的是,學運否定既有憲政秩序,並擴大佔領“國會”為佔領政府機關,政府面臨嚴重危脅,因此並無比例過當。學生體會的是,學運對政府毫無威脅可能,並在實踐中證實,學運參與者仍視憲政秩序為運行中之準則,則對學生動用警棍,自屬比例過當。如此雙方不能交換位置以見自身盲點,學生怨恨日深,與亞理斯多德情境日遠。
江宜樺斷不可能懲處在面臨學運嚴重升高事態而使用警棍之少數警察,否則喪失爾後領導信用,且江宜樺應承認,種種否定憲政秩序之言論中,出於氣憤或浪漫者多,而出於革命主張者少,其情緒主要是否定執政黨之正當性,並無顛覆意圖或能力,起碼在323當天尚無此意圖。因此固然江宜樺不可能對受傷者進行國家賠償,仍可予以較優渥之行政補償。此一補償,可作為政府與學運之間的初步共識,即雙方均繼續遵循最低限度以上的憲政程序,各自存在,不求互通。
(中評社特約作者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