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願意,也不忍心去指責兩岸的哪一個政府,這是中國人自己內戰所必然付出的代價,中國人在中日戰爭死傷千萬、財產損失無數,但是兩岸均無法參加戰後的《舊金山和約》,為了得到日本的支持,在兩岸的政府各有其考慮的因素下,放棄了對日賠償的要求。還好,從法理上,從德國的經驗上看,這個讓中國人不舒服的故事還不應劃上句點。
在德國新疆界的法理程式看,我們做一類比,即使台北政府同意《舊金山和約》,但是由於北京政府不接受《舊金山和約》,或者即使兩岸均已同意該和約,一個戰後真正的對日和約還沒有產生。一個真正的對日和約必須在中國統一後,或兩岸合起來與日本共同簽署一個和平條約才算完成法理程式,即“(1+1)+1”的參與。所以用(1+1)來表示,是表示兩岸在主權主張上是重疊的,所以用括號()來呈現,()內的1+1表示兩岸的治權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兩岸共同組成的代表團以與日本進行磋商。(請參考作者對兩岸政治定位,有關“一中三憲、兩岸統合”的論述)
那麼琉球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顧及現狀的前提下,琉球問題可以“(1+1)+3+1+1”的六邊會議處理。(1+1)理由同前,代表兩岸。3分別為美、英、蘇這三個《波茨坦公告》的簽署國,因為《公告》中說了,其它小島是否屬於日本,要“吾人決定”。另外兩個1分別為當事者日本與琉球。
日本人應該會堅決反對這樣的方案,但是如果純從法理來看,這樣的六方參與,才是真正合理的解決方式,讓所有相關者均參與。兩岸對於琉球均無領土野心,我們可以預期結果應該是交由琉球人民公投。這樣的結果也可以讓琉球人自己選擇甚麼樣的政府,一個屬於日本的政府,還是一個可以完全自治的政府?
在我來看,這樣的主張無論是否可以成案,都凸顯了目前琉球政治地位安排的不合法性,這樣的主張應該會對日本與美國產生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