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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特區建設與中國經濟發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29 19:05:12  


第二輪特區建設正拉開序幕
  中評社╱題:第二輪特區建設與中國經濟發展 作者:劉迺強(香港),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本刊學術顧問 

  經濟特區成效顯著

  “經濟特區”於1979年首先提出,並在深圳加以實施。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4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5年以前,四個經濟特區主要進行以創建投資環境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從1986年起,致力於發展以工業為主、工貿結合、農牧漁和旅遊業並舉的外向型經濟,並相應發展旅遊、房地產、金融、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1

  經濟特區也是世只自由港區的形式之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範圍,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體制,建設上以吸收利用外資為主,經濟所有制實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導的多元化結構。經濟活動在國家宏觀經濟指導調控下,以市場調節為主,並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並實行特殊政策,對外商投資予以優惠和方便;在企業設備、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隨員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特區擁有較大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較國內其他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

  設立經濟特區是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經濟特區是中國對外開放的前沿,是中國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走向國際市場的一個特殊管道;也是中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外國資金進行開發建設的特殊經濟區域。特區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品質,增強產品競爭力;利用外商銷售管道,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引進先進技術,瞭解世只經濟資訊;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另一方面,經濟特區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視窗、排頭兵和試驗場,擴大走向世只的通道,開闢世只瞭解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視窗。

  在實踐過程中,其它經濟特區的表現未見突出,在中國30年改革開放當中,充分發揮著“視窗”和“試驗場”作用的,始終只有深圳,和近年因兩岸關係轉暖而升溫的廈門。過去28年來,深圳人均GDP增長是26.9%,外貿出口年均遞增36.9%,發展的速度可謂前無古人。從幾乎是零開始,2008年深圳GDP高達7806.54億元。當年,鄧小平建立“特區”是為了給改革開放種植試驗田。如今,試驗田的成果已經被移植到“大田”,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全國各地都出現不同形式和名稱的經濟特區已達100多個,深圳獨特的政策優勢逐步削弱;到了2001年,中國加入了WTO,經濟特區和全國其他地方一樣,按照WTO的規定,和國內外對手以同一規則競爭,“特區不特”,深圳該怎樣開展二次創業,成了突出的問題。

  經濟特區與政治特區

  2002年11月,深圳居民咼中校以“我為伊狂”為網名,分別在人民網“強國論壇”和新華網“發展論壇”上貼出了《深圳,你被誰拋棄》的長文,通過網路廣泛傳播,經《南方都市報》報導後,在深圳乃至全國引起了極大的反響。時任深圳市市長于幼軍跟作者進行對話。2003年7月,國務院調研組到深圳調研,邀請作者參加了座談,並將部分內容寫成內參送交北京高層。

  但這在今天看來,這都只是深圳作為經濟特區的垂死哀鳴。今日的中國,已經掌握了生產日用品的先進技術,並且已培訓了大量世只經濟資訊的現代經營管理人;它不愁資金、不愁市場、有大量外匯,最初成立經濟特區的目標已經超額完成。連最成功的經濟特區深圳,也已光榮地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只能以一個正常的城市運作。去年深圳市長許宗衡坦承,現在特區已經不特。

  但是有一點,到今天還是有效的,就是中國在不斷改革開放,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中,設置某種方式的試驗場還是有利,因而十分需要的。去年底國務院通過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給予廣東許多“先行先試”的政策,也是這個思路的體現。但是最能海闊天空地廣泛作“先行先試”的,說到底,只可能是“一國兩制”下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據此,香港和澳門在回歸之後,分別於1997及1999年建立為特別行政區。根據兩地的《基本法》,在單一制國家體制之下,特別行政區政府被授權享有許多比聯邦制之下的州政府更大的自治權。包括: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繫,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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