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2日電/近日,財政部與水利部聯合出台《關於中央財政統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中央從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抽取20%的比例進行統籌安排,用以平衡地區間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不均衡。
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但記者了解,在今年全國土地出讓金大幅縮減,各地財力緊張的形勢下,中央能夠提取到用於統籌的資金不多。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指定支出的範圍廣,存在土地出讓收益為負數的情況;同時,業內人士指出,部分地方出於保護主義想法,採用規避手段,擴大成本開支,減少出讓金收益,這樣中央能提取的資金進一步減少。
由30%減為20%
通知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央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抽取20%的比例,用於統籌安排;同時,中央與省級統籌比例,不得超過50%,直轄市的比例不做規定。
通知表明,中央統籌資金經由轉移支付方式,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農田水利建設。
據統計,2011年,東部地區“招拍掛”和協議出讓土地,實現收益3524億元,占全國的68%;而我國耕地面積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占80.8%。同時,中西部地區中低產田面積較大,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需求也大。
早在去年年底,財政部曾就中央提計比例,針對各省財政廳徵求意見,當初設定的比例為30%。據中部某省財政廳相關負責官員回憶,30%的比例設定,使得東部發達省份意見反彈很大。
廣東省財政廳相關負責官員表示,當初徵求意見時,他們提議將比例下調,中央不提成最好。他指出,因為廣東的水利建設任務也很重,省內發展不平衡,粵東西北與中心城區差距大,且當地受台風、暴雨的影響也大,廣東省自用資金也不足。
通知的政策解讀中,指明統籌資金將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的因素包括:耕地面積(權重35%)、糧食產量(權重40%)、績效因素(權重10%)、地區傾斜(權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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