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2日電/據新華社報道,為了拿回冷凍在醫院的胚胎,一對夫妻將醫院告上了法院。然而,人體胚胎含有DNA遺傳物質,具有生命屬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醫療服務合同目的落空後,能否要求醫院返還冷凍保存的胚胎?這是否存在潛在的倫理和法律風險?近日,該案經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越秀法院”)審理後有了判決結果。
案情:
夫妻要求返還冷凍胚胎
馬先生是德國人,其與劉女士於2013年在德國登記結婚。2016年4月-5月間,劉女士在廣州市某醫院實施采卵手術,醫院為馬先生、劉女士成功配型兩枚胚胎,並以冷凍技術保存。現劉女士年逾50歲,已無生育能力,無法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2021年1月4日,馬先生、劉女士向越秀法院提起訴訟。
馬先生、劉女士訴稱:“我們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而兩枚冷凍胚胎對我們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價值,故主張解除與醫院之間的冷凍胚胎保存協議,並要求醫院返還兩枚冷凍胚胎。”
對此,廣州某醫院則表示,醫院確實儲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凍胚胎,但由於胚胎返還之後可能產生法律和倫理風險,故醫院無權答應或者拒絕原告的要求,請求法院根據法律和政策予以綜合評判後作出判決。
判決:
醫院返還兩枚冷凍胚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