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法院審理這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後進行一審宣判,判決支持馬先生、劉女士的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兩原告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醫院向兩原告返還兩枚冷凍胚胎。據悉,該案是廣東首例適用民法典處理的冷凍胚胎返還案。
據悉,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
越秀法院民四庭副庭長、一級法官歐陽福生表示,兩枚冷凍胚胎含有兩原告的DNA遺傳信息。儘管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但不能否認兩原告在生命倫理上與兩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聯繫,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
原告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是為了完成胚胎移植,實現生育目的。現原告劉女士無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所以,用於胚胎移植的涉案兩枚胚胎應當交由其權利人,即兩原告保管和處置。
法官:
冷凍胚胎不能用於買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後,不得使用胚胎從事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損害公共利益的醫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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