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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北京日報) |
中評社北京2月28日電/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日發布北京高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李士秀,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北京高院終審作出判決:李士秀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三項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的一套房產發還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責令李士秀退賠人民幣76萬元發還北京市民政局等。李士秀,男,1954年10月生於北京,曾任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書記,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書記、處長,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視員等職。
記者注意到,李士秀案終審落槌可謂一波多折。2017年12月,李士秀一案經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李士秀不服,提出上訴。後北京高院認為原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北京市二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審理於2019年12月再次作出刑事判決。李士秀又提出上訴。北京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評議,終於去年8月終審落槌,且對二中院的一審判決作出了改判。
兩起貪污犯罪均與房產有關
李士秀案涉三項罪名,其中關於貪污罪的兩起事實均與房產有關。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顯示,2002年3月,時任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書記的李士秀,在已充分享受福利分房的情況下,隱瞞某房地產公司補償給骨傷科醫院一套位於本市朝陽區團結湖住宅的事實,擅自決定將該房產分配給其本人,並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總價為80.31萬元。判決指出,雖然李士秀按照內部購買價格支付了12萬元,但與購房合同價款的差額部分仍應當按照貪污罪予以認定。
此外,李士秀在擔任潮白河骨傷科醫院書記期間,將位於朝陽區核桃園北裡的一套單位房產分配給時任骨傷科醫院副院長的崔某所有,但並未交付。其調任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處長後,調換了一套建設處的房產交付給崔某,將本應歸還給建設處的核桃園北裡的房產私自賣與他人,至此完成了對該房產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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