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1
“新星”號緣何擅自離港?
截至目前,關於“新星”號貨輪事件還有一些可疑的地方。首先,“新星”號貨輪緣何未經允許,擅自離港。根據船主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19日發表的聲明,“新星”號裝載著4978噸大米於1月29日抵達俄納霍德卡港。但由於俄方故意拖延,致使到貨半個月後才卸貨完成,並且遲遲不為“新星”號辦理離港手續。
聲明說,俄方先是以貨損為由索要33萬多美元的賠償金,又把該輪扣留在泊位上卻不安排卸貨,直至2月11日才安排繼續卸貨。卸貨完畢後,俄方代理又遲遲不為該輪辦理離港手續。在經多方要求辦理清關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船長經過承租人的同意,於2月12日晚啟航離港。
然而,也有俄媒體說,“新星”號貨輪船長擔心自己會因向俄羅斯供應劣質大米吃官司而自行下令離開納霍德卡港。據俄新社援引俄遠東交通運輸檢察院代表的話報道說,在這批向濱海邊疆區供應的大米全部卸船後,收貨人拒絕收貨並對船長表示要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扣留船只,直到賠償損失為止。
目前,在“新星”號離港問題上,當事雙方各執一詞,“新星”號因何種理由未經許可離港,還有待進一步調查考證。
疑點2
俄邊防軍“防衛過度”?
另外,俄邊防軍是否“防衛過度”,也成了人們議論的話題。俄邊防局聲明稱,在使用了無線電和信號燈等非武力手段都未能阻止“新星”號停船的情況下,邊防軍依法“幾次鳴槍示警”,無效後才向船首、船尾等沒有生活處所的部位開炮。在邊防艦艇開了第4炮之後,“新星”號船長才表示準備停船。
然而,據多家俄媒體報道,“新星”號遭到了近500次炮火襲擊,這也是它隨後遭遇風暴沉沒的主要原因。那麼,人們不禁要問,俄邊防軍在追趕、警示和用武力迫使“新星”號停船的整個過程,是否完全符合相關國際法,又是否存在“用武過度”之嫌呢?
據專家介紹,相關國際法律明確規定,在各國12海里領海之內,邊防軍、海上警察、海岸警備隊等執法機構,有權對可疑船舶採取行動來維護領海、領空的安全。
當邊防軍追趕逃船時,在12海里領海之內應先是喊話警告,然後加速緊追,強行攔截,登臨檢查。如此時可疑船舶已經駛離領海,邊防軍可以根據《海洋法公約》的毗連區條款實施緊追權,再繼續緊追12海里。如果無法追上貨船,在緊急情況下可發射炮彈,但炮彈不應直接命中貨船,應從船上空、船側或船首掠過,以示警告。
如貨船仍不停船,邊防軍可以向貨船的動力系統、尾部螺旋槳等船體要害部位發射槍彈,以迫使貨船減速。在發射槍彈過程中,如果導致該船進水或有沉沒危險,邊防軍必須全力搶救落水人員,如沒有搶救落水人員的能力,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擊沉該船。一旦該船駛離領海和毗連區,緊追權利宣告結束。因此,一些媒體認為,俄方在處理這一事件的過程中明顯存在“防衛過度”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