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監執法四大依據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更加健全。根據國務院賦予的職能,中國海監主要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他海上執法工作。
中國海監現有執法依據的法律主要分為四類:
第一,海洋資源管理類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於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第二,海洋環境保護類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於1999年12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海洋權益維護類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等。
第四,國家的行政執法程序類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政府部門規章《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
此外,我國批准或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協定,其作為海洋行政執法的重要法律淵源組成部分,除我國聲名保留的條款外,也在開展執法活動中參照執行。
形勢嚴峻 任重而道遠
隨著海洋事業的繁榮發展和海洋資源開發高潮的到來,各國對海洋的爭奪也日益激烈,我國的海洋形勢也日益嚴峻。
島礁被侵占,資源被掠奪,海域爭端日趨突出。在我國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的近300萬平方千米的管轄海域中,與周邊的朝鮮、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存在海域劃界問題,有爭議的面積多達120萬平方千米。在東海,我國釣魚島被日本實際控制;在南沙群島,包括台灣地區控制的太平島在內,我國僅控制著9個島礁,其餘大部分島嶼都不在我國控制之中,越南、菲律賓、文萊、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搶占我國南海島礁約50個。海洋資源被瘋狂掠奪,漁業資源爭端、油氣資源爭端已經成為影響國家關係的重要因素。南海周邊國家無視我國的海洋權益,對我國南海油氣資源進行了瘋狂地掠奪性開發,嚴重侵害了我國的主權、海洋權益和經濟利益。
外國艦船軍事測量活動對我國家安全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美國“鮑迪奇”、“薩姆娜”、“黑森”、“常勝”號等海軍艦船配備各種用途、不同種類的尖端高技術設備,連年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軍事敏感區域進行非法軍事測量,最近距我領海僅14海里。其目的是獲得各種海洋環境和地理環境資料,在反潛作戰中用於對潛艇實施探測,在導彈攻擊中用於對巡航導彈和彈道導彈飛行狀態進行修正,還可在超視距偵察預警中用於為衛星提供校驗參數,其目的明顯是針對我進行的戰場準備,對我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圍繞海洋科學調查的權益鬥爭備受關注。一方面,我國的海洋科學調查船正常的海上科研調查活動受到周邊國家的非法阻撓、攔截、干擾和無理“抗議”事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外國科研船、鑽井船、打撈船未經我國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條件在我國管轄海域進行非法作業、侵犯我海洋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科學意義上的海洋調查活動已與國家安全和權益維護交織在一起,各國對此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較以往任何時期都有所加強。
外國船只的調查活動不容忽視。按照規定,在我國內海、領海內進行的海洋科研活動,一般不允許外方參與。但在實踐中,已有外國的科研單位申請在定期的國際班輪上搭載儀器進行海洋科研調查,由於國際班輪可以進入我國的領海和內水,雖然主管機關未予批准,但執法部門對在國際班輪上搭載科研調查儀器難以給予有效監控。
在如此嚴峻的海洋形勢下,中國海監擔負著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國家安全的艱巨任務。打造一支現代化的海上綜合執法隊伍,強化海洋綜合管理,將是每一個中國人,特別是每一個海監人所追求的目標。(作者:齊魯 來源:《兵器知識》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