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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一國多制”與中國“一國兩制”的比較和借鑒
http://www.CRNTT.com   2021-07-31 00:29:39


  中評社╱題:羅馬帝國“一國多制”與中國“一國兩制”的比較和借鑒 作者:羅國強(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博導;劉恬(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紀,羅馬帝國并存著多種制度,帝國總體上實行君主制,埃及行省實行法老制,叙利亞行省實行共和制。埃及和叙利亞行省內的法作為地方法律保有自己的特色,但中央的法律依然對地方法律有很大的影響。“一國多制”和“一國兩制”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基於“人定”而確立,後者則是基於“法定”而確立。“一國多制”之下不存在單獨的“法域”,而“一國兩制”之下存在單獨的“法域”。中國在構建“一國兩制”法律制度時可以借鑒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的有效措施。

  羅馬帝國時期建立的行省制度實質上是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則在治理地方,將行省劃分成元老院行省以及皇帝行省,若在此基礎上仔細探究,會發現其實還存在一些特殊的行省,這些行省雖隸屬於羅馬帝國,受到羅馬法的制約,但擁有與羅馬帝國的君主制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即造成了一個國家出現多種政治制度并行的現象,簡稱“一國多制”。當代國家中,袛有中國存在與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相似的制度,而本文對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的探討,不僅可以為中國“一國兩制”提供法律史上的範例,還有助於我國“一國兩制”獲得國際上的廣泛認同。

  一、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產生的原因

  (一)首要原因

  羅馬帝國在征服地中海各民族時采取的是戰爭方式,通過與外國人開戰、停戰、達成和解、締結盟約,達到吞并領土和壯大自身國家實力的目的。德國學者蒙森指出戰爭狀態是羅馬人最初與外國人交往時唯一的法律狀態,這種法律狀態下,外邦人自然的被排除在羅馬的法律共同體之外,羅馬和外國之間是一種相互獨立的孤立狀態。〔1〕然而,戰爭的產生不但打破了羅馬和各國孤立的局面,更直接導致了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的產生。戰爭的產生使羅馬帝國與其他各國之間開始簽訂不同類型的條約,基於條約所產生的這種契約性關係,消除了羅馬帝國與其他民族之間的敵對狀態,為雙方建立和平關係搭建了橋梁。

  此外,羅馬帝國對外戰爭的勝利,在使其國家版圖得以迅速擴大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例如羅馬公民與外邦人之間來往變多,現行的法律制度已與實際需求不配套。羅馬人為更好的治理新征服地區,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原則,在羅馬帝國時期實行“一國多制”的國家治理制度,并制定了萬民法和市民法“二元制”的法律制度,以此維護羅馬本土以及被征服領土的穩定。可以說,簽訂條約是戰爭的最終結果,而羅馬帝國通過贏得戰爭并締結盟約的方式完成領土兼并則是導致羅馬帝國產生“一國多制”的首要原因。

  (二)次要原因

  除了因發生戰爭而最終與羅馬帝國簽訂條約的情況以外,還有一種是在不發生戰爭的情況下簽訂條約。後者雖然未發動戰爭,但同樣使羅馬帝國實現了征服新領土、擴大疆域的目的,羅馬帝國同樣面臨著如何治理新領土的的問題。由此,筆者認為在不發生戰爭的基礎上實現的締結盟約及領土兼并,可視為是導致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的次要原因,而這裡的“不發生戰爭”主要包括信義歸降和建立聯盟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信義歸降(deditio in fidem),指弱方自願選擇屈服或投靠於羅馬帝國,羅馬帝國以其信義為擔保,簽訂條約時會給臣服方提供一種更為友好的待遇。此類歸降通常是弱方在尋求羅馬的一種保護,以防止自身受到來自其他國家的威脅和統治,〔2〕這種情況下羅馬帝國尚有信義擔保的義務存在,故其需要給臣服方一定的友好待遇。〔3〕第二種是建立聯盟(foedus),這是羅馬帝國不發生戰爭擴大自身領土的另一種方式。《國際法拉丁語指南》中將foedus解釋為league,泛指聯盟或結盟,各國政府間通過簽訂和平條約或同盟條約達到避免發生戰爭的目的,而在羅馬法中,foedus會使羅馬在與盟國之間的等級關係中始終處於優勢地位。〔4〕

  二、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的法律特點

  (一)制度架構設計

  “一國多制”,顧名思義是從國家政體上進行了區別,特指一個國家在同一時期并存多種政治體制。羅馬帝國時期并存著多種制度,本文討論的時間範圍是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紀,多種制度則包括君主制、共和制、法老制。

  1.君主制

  君主制貫穿於整個羅馬帝國,把握這一基本脈絡是理解整個帝國法律制度的一把關鍵鑰匙。公元前27年,屋大維(Octavian)確立獨裁統治,集軍政、司法、宗教等大權於一身,到公元3世紀,君主已掌握市政官職的任命權。無怪乎法學家莫德斯狄努斯(Modetinus)聲稱,市政官職的任命來自君主而非人民。〔5〕意大利格羅索教授對這一時期的官制進行了研究,他認為這一時期君主的權利包羅萬象,各類官員的職權被君主嚴重削弱。元老院的活動實質上也處於君主的指示之下,民衆的參與僅限在元老院給予批准後以歡呼的形式予以通過。〔6〕可以說,這一時期羅馬帝國的傳統官制機構已然充分體現了君主制。

  2.法老制

  埃及本身實行的是被稱為“法老制”的君主專制制度,在埃及人心中,法老的身份具有神性,是神靈荷魯斯化身在人間的身份。〔7〕帝國在成功征服埃及之前就對後者所實行的法老制和托勒密式的行政當局有所瞭解,基於此,奧古斯都(屋大維)及他的繼承人在埃及行省稱自己為埃及的法老,學習傳統法老的統治方式,繼續扮演神的化身。此外,羅馬帝國對一些托勒密式的行政結構幾乎沒有做任何改變,并將埃及托勒密王朝的統治習慣保留了下來。〔8〕因而,實際上羅馬帝國對埃及行省的統治沿用了後者之前的治理慣例,在埃及行省所實行的制度仍然是法老制。

  3.共和制

  叙利亞行省實行的制度實質上與共和制更為接近,而這主要是由於叙利亞在淪為羅馬帝國的行省之前,受塞琉古王朝的影響,發展了很多希臘式的城市,有現成的權力結構和統治方式。羅馬帝國在吞并叙利亞之後,則直接利用後者之前已經建立好的社會機構對其予以管控。關於叙利亞行省實行共和制的表現,主要有三點:第一,叙利亞行省擁有自己的元老院。帝國政府將城邦的精英和貴族聚集在一起組成一個類似帝國元老院的地方行政機構,在政治上賦予他們管理和決策行省的內部事務的權利。第二,叙利亞行省總督沒有任期限制,由皇帝任免,元老院成員或前執政官擔任。一些級別較低的議員可協助總督管理事務。第三,叙利亞行省有自己的公民大會。羅馬政府在希臘各城邦建立公民大會,將公民身份和公民大會成員資格擴大到當地各民族,使平民也可以參加會議。羅馬總督和叙利亞公民大會合作,共同承擔叙利亞行省的管理任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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