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0日電/“強化行政問責,對失職瀆職、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溫家寶總理所作政府工作報告中的這句話,讓來自重慶的全國政協委員潘復生感到欣喜。
他的提案之一,就和“官員問責制”有關。
新華社報道,在西方國家,問責制是一種追究公職官員責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也是公共行政的一種有效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向前推進,中國的行政問責建設也在不斷發展。”潘復生說。
早在200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就已有“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提法。2008行政問責制首次寫入《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務院工作要點。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更是把領導幹部問責制的實施和推行推向一個新的高度。
但是,具體到落實層面,潘復生認為,還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問責制的有效、合法、合理推行。
他認為,目前對官員問責的界定不夠明確,在具體實施上表現為問責的力度不夠與問責的混亂。“這種界定不夠明確首先體現在問責主體和問責客體的界定上。”
目前看來,中國官員問責大多還是局限於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之間的內部問責(即同體問責),在具體問責方式上也大多是“行政問責”。潘復生說,問責主體理論上說應該是人民群眾。
“在已有的問責案例中,問責客體大多還局限在重大事故或災難中失職的官員,對於一些官員盲目決策造成巨大損失,以及有關部門在選人用人方面的失誤失察,問責尚少。”潘復生說,特別是目前,一些各部門“齊抓共管”“集體決策”的事情,個人責任的判定就更加困難,甚至出現“集體負責”就是無責的情況。
問責的內容和範圍界定不夠清晰。潘復生說,“單就某一個官員而言,在問責中,具體承擔什麼責任,是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是政治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法律責任,現在還是粗線條的?如果僅僅以‘以平民憤、暫避風頭’而去問責,難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表面上可能問出了一個大快民心的‘責任’,最終仍然‘問’得一頭霧水。”
問責監督不到位。“不公開、缺乏透明度的問責往往會留下制度外操作的空間,出現所謂的‘偽問責’。”潘復生說,由於尚未形成程序性的官員問責,在問責中誰來監督,監督什麼,如何監督就成問題了;問責後,效果如何,公眾有何反應,受問責的官員的處理和具體安排等還呈現一種“真空”狀態。
缺乏問責官員的權益保障機制。官員問責涉及不少“高官”,從某些方面來說他們也還是對國家的事業做出了不少貢獻的,很難保證每次問責都是公正的。“這就出現了對這些官員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在不公正問責中遭受的損失如何彌補等問題,需要相關的救濟機製作保障,以維護官員問責實施的相對公正性。”潘復生說。
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問責工作推進難、問責工作操作難和問責工作監督難“三大難題”。“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問責制度上的不健全,目前還沒有真正實現由‘權力問責’為主向以‘制度問責’為主的轉變,問責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
目前問責制適用的法規、條例散見於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種政策文件中。
“已有法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責任政府理念,但沒有相應的統一法律制度做支撐,可能會導致該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潘復生說,正因為如此,當一些官員被問責後,有些社會成員提出了種種疑問,包括這些官員是依據何規何矩被追究責任的,被追究責任的官員會不會重新異地做官,允許一些“問題官員”辭職是否可能導致其逃避法律責任等等。
“必須以立法形式,對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形成一部全國統一的問責法律或法規,並在操作層面出台和規範細則。”潘復生建議,要創造條件,儘快制定“國家行政問責法”,科學規定問責的範圍、對象、事項、處理程序、懲罰措施。
“廣義的政治問責制應該偏重於異體問責,離開異體問責的問責制是缺乏公正和缺乏持續性的問責制。”潘復生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