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軍隊機關、單位和人員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督辦信訪事項的;
(二)對屬於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四)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軍隊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對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五)對可能影響部隊和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六)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損害軍民關係、官兵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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