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告知被檢舉、揭發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的;
(八)打擊報復信訪人的;
(九)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包括軍隊人員,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軍隊職工等人員。
地方機關、單位和人員向軍隊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按照規定應當由軍隊處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經中央軍委批准,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發布的《軍隊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