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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發布《軍隊信訪工作規定》
http://www.CRNTT.com   2024-11-28 09:39:51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業務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予以登記,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於本級職責範圍的,直接轉送有權辦理的機關業務部門;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報請本級黨委或者主要領導決定;

  (二)對屬於下級職責範圍的,逐級轉送有權辦理的下級信訪工作業務部門;

  (三)對不屬於本級和下級職責範圍的,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必要時向有關機關、單位通報情況。

  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可以要求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在指定期限內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業務部門以外的其他業務部門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後,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第十六條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受理情況;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

  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辦理渠道和程序;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退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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