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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貸款詐騙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11 00:26:20


  中評社╱題:美日菲三邊涉台新動向以及影響 作者:馮霞(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台灣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何嘉欣(北京),外交學院博士生

  【摘要】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在對台融資方面先行先試,為台灣同胞提供專屬的信用貸款服務,緩解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生產上的資金難題。但同時,鑒於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有所降溫,有不法分子利用大陸政策的善意,實施貸款詐騙犯罪,危害金融安全,應依法予以打擊。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大陸司法機關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處罰依法享有管轄權;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可以依法啓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對“人”和“物”作出裁判;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人”逃匿島內的,可以依法對“物”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之特別程序。

  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2023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台并施行,對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融資服務作出了重要部署。同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福建實施意見》)提出加強金融對台服務,優化涉台營商環境。據此,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在涉台融資方面先行先試,為台灣同胞提供專屬的信貸服務政策,緩解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生產上的資金難題。但同時,由於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出現了現實的障礙,有不法分子心存免於刑事追訴的僥幸,利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信貸政策的善意,實施貸款詐騙犯罪,造成大陸資金的流失,損害金融安全。因此,依法加強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刑事治理,不僅能够嚴懲犯罪分子,追回違法所得,而且能够以儆效尤,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保障兩岸融合發展。

  一、涉台信貸政策是實現台灣同胞同等待遇的一把雙刃劍

  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信貸政策一方面促進台灣同胞在大陸享受與大陸居民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台灣同胞在大陸實施貸款詐騙犯罪的隱患。在大力推廣涉台信貸政策的同時,也應正視該政策下的貸款詐騙犯罪風險。

  (一)涉台信貸政策是實現台灣同胞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

  2023年9月以來,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專門為台胞台企推出了一系列信用貸款產品,如“台農貸”①“台商興業貸”“台商創業貸”②“台胞誠信閃貸”“台灣青年在榕就業消費貸款”③等,很大程度上緩解或解決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發展的資金困境。推出台灣同胞專屬的信貸產品是增進台灣同胞福祉和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體現出我們實現兩岸融合發展的決心和信心。

  一方面,涉台信貸政策是台灣同胞享受與大陸居民同等的金融服務待遇的必要措施。依據《貸款通則》第9條的規定,貸款可以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三種。大陸居民可以依據其需求和條件選擇任意一種貸款方式。然而,台灣同胞在大陸的發展初期,往往難以提供資產或第三人擔保,因而無法申請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因此,衹有通過提供涉台信用貸款服務,才能全面地保障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貸款的資格和權利。為此,福建省發布關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意見》的“15條措施”中推出“全省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證書綫上管理平台”,統籌台胞台商在福建省的徵信服務工作,克服兩岸徵信信息不對稱的難題,為台灣同胞在示範區內申請貸款提供了便利。此外,持證的台胞台商可以享受更多的金融優惠,如無需審核則自動納入“台胞信貸備選名單”等措施。④

  涉台信貸政策更是得到政府部門、政策性銀行以及商業銀行的大力支持。《意見》第21條強調“中央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福建開展涉台經濟合作、人文交流等”。《福建實施意見》第20條提出,“建立和完善工作推進機制”,“財政部門要統籌落實好各項經費保障”。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實施意見》提出,“立足福建特殊區位,進一步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充分發揮農業政策性金融作用”,“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信貸模式”。⑤興業銀行《支持海峽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行動方案》提出,“優化金融供給為台胞台企提供差異化服務”,“加強對台金融全面合作”。⑥此外,涉台信貸產品主要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藉助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提供貸款風險補償,或者得到地方政府融資增信基金支持,如“台企快服貸”⑦“台胞誠信閃貸”⑧等。

  另一方面,除了金融服務同等待遇,涉台信貸政策也成為台灣同胞享受與大陸居民在其他方面同等待遇的重要保障。如前所述,在獲得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基金支持下,涉台信用貸款產品種類豐富,涉及日常消費、創業經營、企業經營、農業生產等多方面,貼合台胞台企的需求和特點。這為台灣同胞獲得與大陸居民同等的發展機會和營商環境提供了資金扶持和保障,促進台灣同胞充分參與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進程。

  此外,享受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意味著台灣同胞在享受涉台信貸政策所帶來的福利的同時,應當依法依規申請貸款,依申請用途合法使用貸款;如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承擔與大陸居民同等的刑事責任。

  (二)涉台信貸政策的便利與兩岸現況也為貸款詐騙犯罪留下空間

  首先,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為台灣同胞提供了綫上申請貸款及跨境匯款等便利,給不法分子實施貸款詐騙犯罪留下了操作空間。第一,涉台信貸產品不僅無需提供擔保,而且大多數可以通過綫上平台完成申請,未執行嚴格的貸款面談制度,甚至無需台灣同胞本人親自辦理,經由他人辦理也無需履行嚴格的委托手續。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綫上信貸產品的便利,在島內發布大陸貸款廣告,聲稱衹需提供雙證件、“護照”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年滿18周歲,即可在2個月內獲得15~3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⑨以幫助在島內的台灣同胞申請信用貸款,并將貸款匯給在島內的台灣同胞,或者用於其他活動。第二,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為台灣同胞提供了便利的跨境匯款服務。例如,《台胞金融服務手册1.0版》提出,台灣同胞從大陸匯款到島內衹需向銀行提交本人有效的台胞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必要時需提交收入證明材料加以輔助。一般情況下台胞衹需提供本人的台胞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即可完成跨境匯款。由此可見,上述措施在提供便利的同時存在的漏洞也顯而易見,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便利和漏洞在成功申請貸款後可以輕鬆容易地將貸款款項轉移至島內,并在案發前利用新出入境政策的便利逃至島內。⑩

  其次,兩岸現況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發生。涉台信貸政策是大陸基於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為台灣同胞提供的同等待遇,因而不可忽略兩岸現況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影響。衆所周知,海峽兩岸分別於1990年和2009年訂立了《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在金門商談達成有關海上遣返協議》(以下簡稱《金門協議》)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互助協議》),為雙方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移交罪贓提供了法律基礎,兩岸司法互助得以順利開展并初有成效。然而,自2016年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堅持“台獨”立場,兩岸司法互助合作受此影響而有所降溫的同時,⑪也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大陸向台灣請求遣返貸款詐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返還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的難度。這一定程度上為不法分子跨越海峽兩岸實施貸款詐騙犯罪提供了“定心丸”,諸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此情勢,在貸款廣告中妄稱衹要不去大陸或大陸管轄的區域,就可以不返還貸款,而且在島內不受任何影響,⑫慫恿台灣同胞一同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犯罪。

  儘管目前在民進黨當局的阻撓下兩岸交流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兩岸刑事司法互助的各個方面仍在努力開展中。基於《互助協議》呈現出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精神,對於在大陸發生的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大陸應依法率先采取相關刑事治理行動,進一步推動開展兩岸司法互助合作,以提高共同打擊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成效,促進兩岸在各領域健康、有序、持續地融合發展。

  二、涉台貸款詐騙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以保障兩岸融合發展

  《刑法》是打擊、預防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提供管轄權依據和定罪量刑依據,維護貸款管理制度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也就是說,大陸司法機關依法對涉台貸款詐騙行使刑事管轄權,并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是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信貸政策得以有效執行、持續進展的法律保障。

  (一)涉台貸款詐騙刑事管轄權的依據

  刑事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所享有的對其主權權力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刑事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刑事法律適用於哪些地域,即屬地管轄權;二是刑事法律適用於哪些主體,即屬人管轄權。⑬

  衆所周知,無論是歷史事實還是國際法、國內法,台灣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個中國原則一直是世界公認的。

  首先,基於刑事管轄權而應肯定的是,大陸司法機關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實施的犯罪享有屬地管轄權。也就是說,依據《刑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台灣同胞在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犯罪行為,或者其犯罪結果發生在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大陸司法機關都有權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從屬地管轄權的角度應分三種情況:第一,如果台灣同胞在大陸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大陸當然有權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第二,如果台灣同胞在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由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據當地的刑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如果台灣同胞在台灣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台灣,基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大陸司法機關仍然有權依據《刑法》第6條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

  如前所述,通常情況下,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是由台灣同胞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實施的,且導致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顯而易見,其犯罪行為發生在大陸,犯罪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因此,大陸有權依據《刑法》第6條屬地管轄權追究涉案台灣同胞的刑事責任。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台灣同胞在島內向在大陸的人員提供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證明材料,由在大陸的人員向大陸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最終將貸款款項轉移至台胞的島內賬戶上,則位於島內的台胞與在大陸的人員將會構成涉台貸款詐騙的共同犯罪。儘管位於島內的台胞提供證件材料的行為是在島內實施,但其行為屬於上述涉台貸款犯罪活動中的關鍵環節,最終導致大陸的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的結果。因此,大陸有權對在島內涉案的台灣同胞基於共同犯罪而行使屬地管轄權。

  其次,基於法理而言,大陸也理應積極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行為主張并行使刑事管轄權。第一,如前所述,大陸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依法享有屬地管轄權。第二,涉台貸款詐騙犯罪不僅造成大陸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而且對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第三,在大陸,貸款詐騙犯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台灣對欺詐犯罪的打擊力度不足,量刑時對欺詐犯罪常常網開一面,甚至被稱為“欺詐犯的天堂”。⑭若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而依據台灣有關規定對其網開一面,也明顯有違“罪責刑相統一”原則。第四,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主要受益者是在島內居住的台灣居民,貸款詐騙的款項從大陸轉移至島內後,台灣居民可用於其在島內的日常生活生產中,甚至對島內的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因而台灣就此對貸款詐騙缺乏采取相關刑事措施的內驅力。綜上,大陸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主張并行使刑事管轄權,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也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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