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7日電/對於在樓市調控中逆市大幅漲價或定價過高的樓盤,“京十五條”祭出撒手鐧: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將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房協副秘書長陳志介紹,土地增值稅是按商品房的成本和最終銷售收入之間的差價,按一定標準徵收的稅金。“如一個項目的成本是每平方米1.5萬元,實際銷售是2萬元,土地增值稅就按5000元的一定比例徵收。”
根據“京十五條”,什麼樣的樓盤算得上是“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對於這個開發商和購房人都十分關心的問題,陳志回應稱:“對於房價高低的認定,主要是依靠社會上的一般認知標準,不能脫離大多數購房人的實際購買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如綜合成本1萬元的樓盤,如果賣到3萬元以上,便可以被認定為"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將被提高土地增值稅率。”
按陳志的舉例,開發商定價超過成本兩倍,被視為“增值額過大”,須對其處以重稅,使開發商失去過高抬價或過快漲價的動力。
去年12月,市住建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聯合公布,北京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以往的1%,上調至大部分房地產項目按2%徵收。
照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收入,按新標準預征土地增值稅。容積率小於1.0的房地產項目,按銷售收入的3%預征;其他房地產項目,按2%預征。銷售經適房、限價房等保障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預征是在銷售過程中徵收,預征的稅金如果多或少,會在最後多退少補。”陳志解釋說,土地增值稅在去年12月的那次上調,主要是為了收縮開發商銀根;而本次上調,則相當於處罰那些執意漲價的開發商。
此外,“京十五條”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標準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