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這一話題,涇渭從來不分明。在中國的金融制度下,一些金融機構為了考慮風險,僅為大企業和國有企業服務;而中小企業只能靠民間借貸來發展。可以說,“吳英案”折射出中國金融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監管制度不完善等病症。
比處罰吳英更緊迫的是正確面對現在民間借貸的發展,使之按照正常的軌道運行。此前,中國總理溫家寶在浙江調研時也曾強調,“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
“吳英案”不應是一個殺雞儆猴的舉措,這並不能讓中國的金融制度有半點前進的步伐,反而會為民間借貸套上極刑的枷鎖。倘若金融制度不改,吳英恐怕不會是最後一個因此付出代價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