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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果如柯所嗆:檢方就是要繼續關押
http://www.CRNTT.com   2025-01-03 11:01:14


 
  但即使是抗告成功,依照民進黨當局的意旨,台北地檢署仍然將會提起抗告,如此將無完無了,最終還是“胳膊拗不過大腿”,正如柯文哲說嗆,民進黨當局就是要繼續關押“阿北”,不讓他在社會上“趴趴走”,帶領民眾黨與民進黨“對著幹”,並在“二零二六”地方選舉與“二零二八”大選中,痛改前非,誠心進行“藍白合”,實現“下架民進黨”。
  
  不過,檢方只可以聲請“繼續”羈押柯文哲,卻不能聲請“永遠”羈押柯文哲。這是因為,羈押會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還沒受到有罪判決,因此羈押的期限自然不應過長,否則不僅過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分別訂有羈押與延長羈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
  
  在柯文哲被起訴前的羈押禁見,是屬於“偵查中羈押”。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是兩個月,只能延長羈押一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兩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四個月。
  
  柯文哲現在面臨的是“審判中羈押”。審判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是三個月,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而延長羈押的期限則是兩個月。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三次、三次、一次。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六次、六次、一次。此外,為避免羈押淪為無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另規定,從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五年,如羈押已滿五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
  
  在台灣地區的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時候上級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調查不夠清楚時,會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舉例來說,第二審原本已羈押三次,如果上訴第三審被發回更審,此時羈押次數重新計算,也就是輕罪部分又可再羈押三次。
  
  因此,如果確實是政治介入司法的話,柯文哲有可能會被“繼續羈押”下去,但總有個期限。看來,有個當局將會用盡《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運用“發回更審羈押的次數重新計算”的戰術,力圖“繼續羈押”柯文哲,直到《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不能超過五年”為止。而屆時“二零二八”大選已經過去,就算讓柯文哲出來,民進黨和賴清德也已經“過了海就是神仙”了。
  
  其實,柯文哲的智商157仍然有缺失。昨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重開羈押庭前,邱毅曾經“獻計”,柯文哲可以放空絕食,置之死地而後生;而“小草”也埋鍋造飯包圍北院北檢,把被動形勢轉成主動。國際新聞衝上排行榜,看台灣司法大醜聞。這一來急的不是柯文哲和民眾黨,急的是賴清德和司法。但遺憾“阿北”錯過了這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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