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國家”概念更容易為台灣民眾所接受。“國家”是中性詞語,更符合台灣民眾多年來的表達習慣(如“一國兩府”、“一國兩區”等),也符合台灣現行規定(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便於台灣民眾接受,並在兩岸之間達成共識。眾所周知,“一中”一詞在台灣已被嚴重汙名化,台灣民眾對於“一中”抱有相當大的排斥情緒。“兩岸一國論”應是大陸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對“一中”在台灣被汙名化之撥亂反正的一次嘗試,是針對台灣內部對“一中”的排斥情緒所作的彈性調整。⑩
第四,有助於更好地維護“一個中國”原則。主要表現在:首先,有助於壓縮“一中各表”的空間。多年來,台灣方面一直借助於“各自表述”這一附加條件來承認“九二共識”(亦即“一中各表”),乃至“一中各表”也已成為台灣方面論證“中華民國”主權及其存在的一個重要論述方式。兩岸對於“一中”的歧見是目前兩岸政治互動的最大障礙。與“九二共識”相比較,“兩岸一國論”更有利於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因為台灣版“九二共識”與大陸版“九二共識”有所不同,其強調“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即“一中各表”,而“兩岸一國論”不啻是對“一中各表”的排斥和否定。因此說,無論大陸方面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壓縮台灣方面“一中各表”空間的意圖,但在客觀上會產生壓縮“一中各表”空間的效果。其次,有助於排斥和否定“台獨”和“獨台”論調的表述空間。“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符合兩岸各自“現行規定”,不僅在法理上排斥和否定了所謂“兩國論”和“一邊一國論”等“台獨”論述,而且還在法理上排斥和否定了所謂“中華民國”台灣化的相關“獨台”論述。
第五,是大陸方面為向“一中共表”方向邁進所做的一次努力。針對兩岸在“一個中國”認知上的紛爭,探求雙方皆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不妨跳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抑或“中華民國”之紛爭,從一般意義上使用“一個國家”之概念,以避免“一中各表”。當下兩岸雙方均采行的“各表式”定位,是彼此在政治定位問題上缺乏“共識”,無法達致“共表”權且通過各自表述的方式達到某些“共表”效果的無奈之舉。在目前兩岸采行“共表式”定位的條件尚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各表式”定位固然有其積極意義,但該定位方式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即它並非在尋求雙方的最大公約數,無助於兩岸增強政治互信。面對此情形,大陸方面試圖連接兩岸的共識點,求“一國”之同,存“兩岸”之異,避免各自表述之同時,順勢將“各表”引向“共表”。
第六,為兩岸協商預留了更大的討論空間。“兩岸一國論”刻意將“一個中國”替換為“一個國家”,目的是避免“一個中國”給台灣民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想。“兩岸一國論”中不直接指明國號的表述方式,為兩岸協商預留了更大的探討空間。應該說,“兩岸一國論”反映出大陸方面對“一個中國”原則表述的彈性,體現了大陸官方在處理兩岸關係上的靈活和務實。在保持對台政策連續性的情況下,大陸方面不斷進行政策創新,不僅擴大了對台政策的包容性,也向台灣民眾釋放了更多的善意。
第七,有助於進一步充實“一中框架”的內容。眾所周知,儘管兩岸在“一中涵義”上缺乏交集點,但在“一中原則”上卻存在交集點。近些年來,大陸方面根據“一中原則”確立了“一中框架”,並認為“一中框架”至關重要,但對於框架內容並無具體論述,從而使得兩岸對“一中框架”可以作出不同解讀。譬如,若台灣方面雖承認“一中框架”,但繼續堅持與大陸政府對等,並堅持“內外一致”(即兩岸在國際社會也對等),那麼,這種情形下兩岸之間雖在名義上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但在實質上卻帶有“國與國”關係之性質。在此種情形下,“一中框架”中的“一中”便成為一個抽象的、以“虛體”形式存在的“空殼”。從大陸方面來說,一直反對將“一中”虛體化的言論和作法,為了賦予“一中框架”某些具體而實在的內容,該次論述特別強調“一中框架的核心是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國家”,但僅有這句話是不夠的,因為此處的“一個國家”仍可被虛體化,為了防範出現此種情形,該句話後面緊接著一句“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這樣就等於框定了“一個國家”將不會是一個虛體化的“空殼”。
2、局限性分析
分析“兩岸一國論”局限性,離不開比較其與“兩岸一中論”的異同,且著重看其能否避免或解決“兩岸一中論”所存在的問題。從實質上看,“兩岸一中”與“兩岸一國”沒有根本性的差異,因為“一中”其實就代表“一國”,只是在國號的表述上有些差別而已。“兩岸一中”存在的問題即在於雙方圍繞“一中”可各自進行於己方有利的解釋。那麼,將“一個中國”變成“一個國家”能否達到解決“各自表述”問題的目的?在壓縮“各自表述”空間上效果何如?我們僅在此作理論上的預估。
與“兩岸一中”相比較,“兩岸一國”會大大壓縮兩岸雙方在“一中”內涵上各自表述的空間。“兩岸一國論”強調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避免雙方陷於各自表述“一中”的纏鬥,但它也僅能部分地、有限地解決“各表”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和“兩岸一中”相比較,“兩岸一國”中的“國”更具模糊性,這自其英文翻譯中看得更清楚:“兩岸一中”強調的是兩岸同屬於一個“China”或PRC,或“ROC”,現在“兩岸一國”強調的是兩岸同屬於一個“country”,這樣就用“country”代替了“China”、PRC和“ROC”。至於這個“country”叫什麼,不再具體指明,讓人富有想像的空間,從理論上說,不排除可以是兩岸統一時共同締造的新中國,這個“新中國”的國號留待兩岸雙方通過談判來商定。在兩岸統一之前的和平發展時期,在兩岸之間可以用“國家(country)”來“共表”,而回到各自內部仍可以繼續“各表”,大陸可以將這個“country”解釋為PRC,台灣可以將“country”解釋為“ROC”,即在兩岸之間“共表”,在各自內部仍可能“各表”。“共表”與“各表”兩種表述方式長期共存將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的一個重要特徵。可見,“兩岸一國論”只是壓縮但並未能全然消除台灣方面對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空間。為了更清晰地解析這個問題,我們還可以換個角度作如下進一步分析:倘若有人質問,“兩岸一國論”中的“一國”是現在式,還是未來式?對於大陸方面來說,“一國”不會是未來式,只能回答是現在式。這樣一來,問題就出現了:既然是現在式,那麼這個“國家”現在的名字叫什麼?面對質問,大陸不外提供三種答案選項: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或兩岸共同形成的一個新的中國。若選擇答案一,台灣方面不會接受;若選擇答案二,大陸方面等於承認了“中華民國”,否定了自身的合法性;若選擇答案三,則使“一個中國”成為未來式而被虛置化。分析至此,我們可以發現,問題繞了一圈又轉回到了“一個中國”爭議的原點。可見,“兩岸一國論”並非能夠徹底解決“一中各表”問題,它也僅能部分性地解決“一中各表”問題。另外,“兩岸一國論”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壓縮台灣方面“各表”空間的同時,也壓縮了大陸方面自身的“各表”空間,至少大陸方面很難再將“一個中國”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兩岸一國論”只是兩岸關係發展到特定階段、針對兩岸先前一直存在的特定問題而提出的特定表述,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兩岸關係中的深層問題,積累了60餘年,一直無法化解,希祈通過一個論述能把這麼多年來的矛盾和問題一攬子加以解決,那並不現實。我們不能因為“兩岸一國論”不能解決兩岸關係定位中的所有問題而求全責備,而應順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形勢的變化而不斷地豐富、發展該論述,待時機成熟時再在此基礎上推出更新的表述。認識到“兩岸一國論”的某些局限性,有助於我們科學理解和認識其意義並對其作出客觀評價。
“一國兩區”與“兩岸一國”:比較與融合
(一)兩個論述之異同比較
“一國兩區”與“兩岸一國”,均強調“一國”,二者有何重疊和差異之處?
1、兩個論述的重疊之處
“一國兩區”與“兩岸一國”分別強調“台灣和大陸同屬於一個中國”與“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而“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與“大陸與台灣同屬於一個國家”幾乎重疊,二者“同質度”遠大於“異質度”。主要表現在:(1)均堅持和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兩個論述中“一國”的主權範圍幾乎重疊;均認為中國領土和主權並未分裂,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均認為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兩個地區之間的關係;均排斥和否定“獨台”和“台獨”論調的表述空間。(2)均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兩個論述均有各自的現行規定依據。“一國兩區論”的法理基礎是“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兩岸一國論”的法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等。以上(1)、(2)分析表明,“一國兩區”與“兩岸一國”之間有諸多可以融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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