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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受審:一個意見、兩句話、三聲對不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23 10:08:15  


 
  體現中央反腐決心

  陳良宇案判決後,2008年4月12日,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馮衛國接受《法制周報》記者采訪時,對陳良宇案的判決作了詳細解讀。

  馮衛國認為,法院對陳良宇的判決是在法定刑幅度範圍內,根據具體案情和有關情節作出的,符合《刑法》規定和法律精神。中央對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處理決定,充分表明了黨中央的反腐決心和鮮明態度:無論什麽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厲的懲處。

  對於陳搞權色交易為何沒有得到法律的懲處,馮衛國談到,“性賄賂”在我國現行《刑法》里還沒有相應的罪名,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因此免予起訴,但作為黨員和領導幹部搞權色交易必將受到黨紀嚴懲。而目前在實踐操作中量化難度大,是我國法律的一個盲點。

  記者獲悉,此次一審判決,法院對檢方指控陳良宇的三項罪名經律師辯護縮减為兩項,即把陳良宇其弟倒賣土地獲利一事,由玩忽職守指控認定為濫用職權。

  馮衛國解釋說,玩忽職守罪的顯著特點是不作為和不負責任,陳良宇擔任上海市委書記期間應只負領導責任。而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與其情節及定罪相符。

  馮教授認為,陳良宇案的判決,說明我國對貪官的查處已經走向了制度化和法治化。他說,“應提高查處貪官定罪概率,避免一些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近年來,對劉志華、鄭筱萸、陳良宇等一些權重高官的查處,能形成良好的震懾效果。當然,加强制度建設,完善對權力的監督機制,清除腐敗賴以生存的土壤,這才能根治腐敗。” (來源:中華文摘 摘自:法制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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