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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的刑場 |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
命價問題
清朝咸豐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建布政使張集馨,問起了福建械鬥的情景,摘抄對話記錄如下:
皇上問:“械鬥是何情形?”
張答:“……大姓欺淩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皇上問:“地方官不往彈壓麼?”
張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皇上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
皇上問:“命價每名若干?”
張答:“聞雇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這裡我初次看到“命價”一詞。並且得知準確價格:30洋元(西班牙銀元)。19世紀50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2.4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過2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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