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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中國古代“命價”:為何明朝比清朝便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3 09:40:29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只值一根草繩: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十六法》規定,上上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上中:善知識、軌範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三百以上僕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三百至四百兩。

  上下:中級官員、僧侶(扎倉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僕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命價二百兩。

  中等——

  中上: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寺院扎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

  中中: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扎巴),命價五十至七十兩。

  中下: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三十至四十兩。

  下等——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

  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

  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十兩。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從上述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了誰是法律的制訂者。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7米,寬約5米,據說堆積了黃金13000多磅,白銀26000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順便說一句,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只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摘自:《歷史不忍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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