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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身邊人”面面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4 22:30:07  


 
  為何成為一個“特殊群體”

  大致來看,原因不外乎腐敗和反腐敗兩個方面。在腐敗方面,主要是我國在進入到轉型階段之後,就進入到一個腐敗“易發多發”時期。特殊的經濟發展階段、複雜的體制、機制轉型以及社會價值觀念變遷,導致腐敗不斷發展和蔓延。這就為腐敗群體或者介入腐敗群體的擴大創造了根本條件。在反腐敗方面,首先是我國黨和政府持續地、不斷地加大反腐敗力度,其次也是由於具體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導致領導幹部的“身邊人”群體成為一個日益凸顯的特殊群體。

  我國具有反腐敗(主要是指懲處腐敗)功能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刑法》和《黨紀處分條例》,都主要把腐敗違法亂紀行為的主體,特別是賄賂型腐敗的主體尤其是受賄主體限定於國家公職人員或領導幹部。實際執法、執紀中更進一步地加重了這個傾向。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規避腐敗風險,無論是領導幹部群體(主要是賄賂型腐敗中的受賄人),還是企圖開發、利用腐敗機會以謀取私利的非領導幹部群體(主要是賄賂型腐敗中的行賄人,以下簡稱為行賄人群體),都在努力開發或尋找腐敗中介。大有潛力、大有市場的腐敗中介需要同時得到領導幹部和行賄人兩個群體的滿意,通俗地說,就是兩個巴掌才能拍響。

  領導幹部的滿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可以起到規避腐敗風險的作用,即可以把腐敗目標從自己身上轉移開去;二是腐敗的“肥水”不能流入“外人田”。所以,有腐敗動機和腐敗可能的領導幹部在進行腐敗行為時,就要找上述的“身邊人”作為目標中介了。凡是不屬於這樣的“身邊人”,不僅會導致腐敗的“肥水”流入“外人田”,還會增大腐敗行為被暴露的風險。所以,對於領導幹部來說,最願意找的中介必須是最近的人、可靠的人和信得過的人。秘書、上下級、司機有利害休戚之關係;配偶、子女(及配偶)有血緣或家庭的天然紐帶;情人有特殊需要的連接。所以,就構成了各類“身邊人”中的主導部分,也就是中介人選擇的主要目標對象。行賄人的滿意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賄中介能夠起到應有的作用,即能夠取得近似於直接行賄領導幹部的效果。為此,中介和領導幹部之間的關係要盡可能地靠近和直接,只有這樣,一是腐敗攻關效率才高,中介的損失才會盡可能地小;二是,腐敗行為暴露的風險要盡可能地低。行賄或腐敗攻關的最終對象當然是手握重權的領導幹部本人,中介就是中介,倘若攻關效應傳遞不到最終目標,或者說信號損失太大,就失去了意義。如果不是領導幹部身邊的人,攻關可能就使不上力了,投入可能“打水漂”,精明的行賄者是不會選擇這樣的中介對象的。也只有符合這樣條件的領導幹部“身邊人”,才滿足保密和安全的要求。在不斷的腐敗行為實踐選擇或“磨合”中,最後就“造就”了上述所說的領導幹部“身邊人”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

  從最近這些年賄賂犯罪的發展趨勢來看,特別是受賄罪的直接主體越來越多的是領導幹部身邊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正在修訂中的《刑法修正案(七)》把領導幹部“身邊人”納入腐敗犯罪主體中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實際上,這些年來,我國的賄賂型腐敗犯罪中的受賄主體早就不局限於領導幹部了,政府應當快速回應腐敗犯罪發展的趨勢,盡快修訂法律、完善制度。其實,作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簽約國,我們可以更為徹底地援引公約的現成條款規定,加快法律修訂步伐。當然,從問題的實質來看,握有公權力的領導幹部和行賄人是腐敗犯罪的關鍵。所以,打擊腐敗中介是必要的,但絕不能減輕甚至替代對於賄賂腐敗直接雙方的懲罰。對於行賄者來說,行賄中介人群應當視同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領導幹部來說,放縱、指使“身邊人”作為中介受賄,也應當同時視為領導幹部本人受賄。只有這樣,法律法規才能揭示腐敗犯罪的本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才能更好地起到遏制腐敗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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