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4月11日,此案宣判,鄭評因言行張狂、目標過大,被判死刑。黃坤能、林建中、洪維和被判無期徒刑,游進龍等二人被判10年,到警方自首的“台獨”分子均免予刑事處分。
宣判後,鄭評不服,向上申訴要求複判。1974年8月12日,鄭評要求複判的申請被駁回。8月13日凌晨,憲兵行刑人員將鄭評從獄中提出,然後五花大綁起來,再用囚車押到台北縣新店安坑刑場行刑。直到這時,鄭評才知道他過去的主張、行動計劃是多麼荒謬,其力量是多麼不堪一擊。
憲兵給鄭評行刑時,問他有什麼話要說,他什麼也沒有講。槍聲一響,他就栽倒在地上。
另外3起“台獨”案件的主犯被判處死刑的是1960年的廖史豪案、1963年的蘇東啟案、1972年的謝聰敏案。因種種原因,上述3 案中的主犯雖被判處死刑但未被執行。(來源:《文史博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