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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第一案” 財政部成被告 冤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18 14:19:52  


  中評社香港7月18日電/一項以財政部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涉及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等部委。前不久,當這起行政訴訟二審案件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時,很多人不約而同地用了這樣一個詞——“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目前,此案仍在二審中。但這起行政訴訟背後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引起了我們的思考。

  最高價爲何能中標

  4000多萬政府采購引來質疑

  人民日報報道,2003年的非典疫情發生後,國家啓動了突發公共衛生醫療救助體系建設,重點是改造、建設省市縣三級傳染病醫院和緊急救援中心,總投資114億元,共支持2306個項目建設。

  本案原告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參與了其中的部分采購項目的招標。此次招標,由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分別委託兩家社會仲介機構進行代理。據原告律師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的穀遼海介紹,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後開標的合計586台的血氣分析儀采購項目中,廣東某公司投標報價最高,每台8萬元,而原告現代沃爾公司當時報價最低,每台5.68萬元,但兩次都是廣東某公司中標。

  “兩家提供的産品是一個檔次的,但單價差了兩萬多,總價差了1000多萬。”穀遼海說。他手中有一份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證明材料表明,這家獲得總計4688萬元訂單的企業中標時距工商部門核准其成立不足一個月。而當時按照招標檔的要求,供應商應該提供最近3年的營業額、納稅情況、銷售業績。穀遼海透露,這家企業同樣的産品參加河北省一次投標時,其投標價格是每台6.74萬元。

  隨後,現代沃爾公司就這次的投標幾次向發改委、衛生部以及擔任仲介的招投標公司質疑和投訴,得到的回複主要說法是:産品技術上與招標檔的條款有差距。

  “價格最低幷不是最終中標的必然條件。最高價者如果是在技術、服務等方面很出色,中標也無可厚非。”有關業內人士透露。按照我國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中標的條件是要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然而,現代沃爾公司始終認爲價格差距太大,堅持“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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