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0日電/2010年的“8·24”伊春空難致44人遇難、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億多元。該次空難被國務院調查組認定為責任事故。昨日上午,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對我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機長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齊全軍成為我國首個因空難而獲刑的飛行員。多名幸存者和業內人士認為,此次空難多因一果,不能僅判一名飛行員擔刑責,應進一步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法庭宣判
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
昨天上午9時,身穿軍綠色毛衣的齊全軍被法警引入法庭聽宣。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晚,齊全軍擔任機長執行河南航空E190機型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任務,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擔任副駕駛,二人均為首次執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該航班共搭載91乘客、5名機組人員。
8月24日20時51分,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21時10分,機組首次與伊春機場塔台取得聯繫,塔台管制員向機組通報,著陸最低能見度為2800米。按照河南航空《飛行運行總手册》,首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應將著陸最低能見度增加到3600米,但機組沒有執行該規定,而是繼續實施進近。
21時37分31秒,飛機穿越最低下降高度440米。按照我國民用航空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規定,當飛機到達最低下降高度,在進近複飛點之前的任何時間內,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的目視參考,方可繼續進近到低於最低下降高度並著陸。但此時,飛機仍然在輻射霧中,機組未能看到跑道。
21時38分05秒至08秒,飛機無線電高度自動語音連續提示飛機距離地面高度。此時機組始終未能看到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沒有採取複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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