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如果這個由美國環保署制定的“清潔能源計劃”現在就受到了國會的杯葛,那麼,國際社會有什麼理由相信奧巴馬總統在巴黎做出的減排自主貢獻承諾可以生效呢?如果美國的承諾要打折扣或者根本無法執行,那麼它的氣候談判官員又如何說服其他國家來執行嚴格的有約束力的減排框架呢?
中美兩國間的這般迥異究竟有何含義?這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有何影響呢?或許,這種種的迥異將成為全球氣候變化應對(或者中美兩國氣候變化應對)上的一個分水嶺,因為,這種迥異一旦常規化,它所將帶來的將是改變全球氣候變化應對進程中的治理結構,進而改變應對的結果。
從歷史的視角看,中美兩國在氣候變化應對上經歷了一個從競爭到合作的轉變。《京都議定書》簽署之時,美國拒簽的理由就是“中國等發展中大國沒有納入全球減排框架”,也就是說,按照完全的市場經濟來理解,如果有其他排放大國不加入減排框架,碳減排就會形成漏出,從而損害減排國家的利益。
正是基於這樣的判斷,彼時美國國內從國會到白宮,其實都還是比較抵制《京都議定書》的。對此關涉國家利益的大事,美國兩黨間有著較強的基本共識。
最終,全球的氣候變化應對也就在減排問題上出現了美、中、印三國實質性缺位的治理格局。這樣的治理格局無疑是先天不足的,其最終的結果不難想象。
這樣的框架一直持續到了後京都議定書時代,隨後,情況發生了變化。
第一,中國成為世界第一排放大國,以及世界第二經濟大國,這就決定了中國在能力和意願上都開始偏向承擔更多減排義務(和國內的大氣環境治理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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