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制定得很細致,不僅詳細規定了校車資金的來源,配備和限定期限,還對校車在行駛過程中享受的特權、線路及駕駛員的配備條件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可以說,只要各地方都能按照國家規定的這個方案認真執行和落實,我們學生的交通安全不僅能得到徹底保證,一些地方的學校教學條件也會大大改善。這還是有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那就是關鍵在抓落實,認真落實好了一切問題就能迎刃而解。而落實不好,問題不僅解決不好更有可能還會產生出新的問題。這就是一個如何保障這種方案能夠一點不打折扣、不變味的執行落實下去?
而看看這次徵求意見的草案,草案只對校車的資金、配備、特權、路線和聘用司機的條件上規定很細。卻對如何保障這些方案落實到位,特別是拖延、違規者如果懲處的問題卻相當含糊。大部門只要求“不能”“不得”或“禁止”等。這些的要求不僅很模糊,更難以實施和執行。也就是說,我們只規定了“不能”“不得”和“禁止”,那麼有些學校有些人就偏偏違背違反了怎麼辦?就在此前出事的甘肅校車事故中,當地教育部門也曾“不能”“不得”和“禁止”過,而就在事故的前幾天,這輛校車還被“勒令”過,但是政府部門所有的令箭都被當成了雞毛。為什麼?就是光有規定沒有嚴厲的懲處措施予以保障。
任何一種政策和規定出台,要想得到認真順利的執行落實,就必須與一定的懲處措施。政府法令出台就必須堅決的一絲不苟的執行下去,否則就要受到一定的懲處。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政府的權威,才能維護群眾和社會的利益。而對於校車問題猶是如此。在此前不管什麼樣的教訓過後,政府部門都要緊跟著重新強調一下要求,但結果還是同樣的教訓又接二連三的出現,原因很明顯,這些“不能”“不得”“嚴禁”等早已讓很多官員們“審美疲勞”了。
因此,對於校車問題就不能重蹈這樣的覆轍了。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的,違規違紀的,或者警告記過,或者罰款勒令停業,或者免職撤職,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按章按條明明白白,讓監管者有章可循,執行者心服口服。有規定有懲處的方案才算完善,而只提要求,落實執行不是“憑良心”“靠自覺”就是含含糊糊、輕描淡寫,不管是什麼樣的政府法令都會成為一地雞毛的。(時間: 12月12日 來源:南海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