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神仙打架”。上個月,哈爾濱市工商局啟動了“叫停電信收費不合法規則”行動,對市內電信企業的電話計費標準、固定電話月租費等“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現行固定電話計費以分為單位,即使只通話幾秒鐘,也按1分鐘收費。哈爾濱市工商局一位負責人就此表示:以分為單位計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雖然哈爾濱市工商部門的行動還只停留在廣泛征集線索、支持消費者打官司、監督電信企業修改計費標準的階段,但仍遭到人民郵電報的強力反擊。該報不久前載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電信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屬於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各省區市由其派出機構即各地通信管理局進行監管。即使有用戶對電信資費表示不滿或投訴,按照現行法律和管理體系,哈爾濱工商局也無權“叫停”電信收費。文章還稱,電話按秒計費,只會“無謂加大社會成本”,更質疑“是否還要按1毫秒、1比特計費呢?”
這是繼去年在“寬帶壟斷”之爭中強勢維護本行業利益之後,人民郵電報的再次強力反擊。
一邊是消法裡的公平交易原則,一邊是電信條例裡的行業監管,到底哪個算數?工商到底能不能管電信運營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如何實現呢?
首先,消法是全國人大制訂的法律,而電信條例只是國務院的行業監管法規。前者效力當然優於後者。
從常理上講,只通話幾秒鐘,也要按1分鐘收費,有失公允。這也不是一句“為何不按1毫秒算”的歸謬所能證偽的。姑且不論這種收費模式是否合理公平,現在的問題是,上位法賦予公民的原則性的“公平交易權”,在具體行業的規章中卻是“飛入黃花都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