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凌晨,李某的兩位新律師發布聲明,指出本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後,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所以酒吧違法應負責任。聲明發出後,有媒體採訪李某的新律師,對方表示將為李某做無罪辯護。
李某輪奸案一直引人注目,而今,李某的律師“居然”敢聲稱為他做無罪辯護,這下算是捅了馬蜂窩了,網民的口水足以淹死他的新律師。雖然對李某無罪的說法不以為然,但還是要堅持說,讓李某的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天塌不下來。
正如李某先前的代理律師薛振源不想做無罪辯護,向夢鴿請辭,是律師的權利一樣,李某新聘請的代理律師願意為他做無罪辯護,也是律師的權利。雖然《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網友對律師為李某這樣的“壞人”做無罪辯護還是感到不解。可別忘了,李某迄今為止還只是個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定罪,怎麼能說他一定構成犯罪呢?
何況,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說,“正義具有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幻無窮,隨時可呈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即便對於同一件事實,每個人看問題角度不同,提出的觀點也可能不同,對於他人認為有罪的事情,律師怎麼就不可以提出無罪的認識呢?再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是對於公認的犯罪事實,律師依然可以提出無罪辯護,因為,在法治社會,不僅要講究實體正義,也要講究程序正義,一個實體準確的案件,如果程序不正義,依然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罪。最典型的是美國辛普森案,連法官都認為他有罪,可律師硬是提出警察取證違法,進行無罪辯護,最終,辛普森被判處無罪,這雖然可能放縱了犯罪,但制止了公權力違法。
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李某似乎是個十惡不赦的壞人,為壞人進行辯護為網民所不能容。但是,在法治社會,就應當允許有律師為“壞人” 辯護。想當初,在“重慶打黑”中,著名刑法學專家趙長青為所謂“紅頂商人”、“黑社會頭目”黎強辯護時,就被網民大罵。流風所至,甚至一些律師也不敢、不願為“壞人”辯護。但是,今天回顧那一段往事,這場“打黑運動”的合法性本身都成了問題,回頭看網上謾罵更是恍若隔世。因此,當一個社會,沒有人敢於為“壞人”辯護的時候,好人離孤立無援也不遠了。
讓李某的律師做無罪辯護,天塌不下來!這不是任由律師做無罪辯護,而是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反駁,“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因此,可以反對李某的律師做無罪辯護,但不能阻止無罪辯護的步伐。只有當律師為了做無罪辯護而不惜製造偽證,或者律師本身不是合格的辯護主體——例如有人質疑李某的新律師之一王冉曾任本案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的檢察官,違反了法律和行規時,我們才能說,請閉住你無罪辯護的嘴!(時間:7月12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