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近幾年,社會輿論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高,產生這一輿論的背景是“犯罪低齡化”現象的頻繁出現:2016年7月,廣西岑溪市誠諫鎮石橋村一個13歲的少年殺害三名幼兒;2019年10月,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同一小區的10歲女孩殺害,并拋屍灌木叢……
這些令人膽戰心驚的案例,似乎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極佳的社會佐證。對於犯罪低齡化,有不少人提出引入西方的“惡意補足年齡”這一法律規則,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也被視為了中國版“惡意補足年齡”。雖說是呼應了民意,但這并不是輿論所期盼的“重刑主義”體現。
以14周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有其合理性的。根據舒伯的“生涯發展理論”,人的整個生涯發展階段可以劃分為成長、試探、決定、保持與衰退五個階段,而由出生至14歲是人的成長階段,是人逐漸定型的過程。放眼世界,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都以14周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會有在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提早成熟的現象,但是心智提早成熟也不能代表其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已經達到負刑事責任能力要求。這也是前幾年我國在面對“犯罪低齡化”導致的滔滔輿論面前始終保持審慎態度,沒有急於立法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原因。
有法學專家就表示,“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於重刑主義,還是要立足於預防。如果將處於十三、十四周歲這一特殊年齡層的人群施以監禁處罰,會適得其反。”刑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它的“謙抑性”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立法環節,而從此次的草案來看,正是體現了刑法的這一原則。此外,草案中強調,“一方面經特別程序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意思就是,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下調,依然是14歲,但不是“一放了之”,要通過刑罰以外手段矯治教育;另外,針對特定情形,可以個案化下調,但只是例外的個別的情形。也就是說,不搞“一刀切”。
其實降低刑責年齡的震懾意義大於懲戒意義,它釋放出一種強烈的司法信號,警示未成年人看清底綫,摒棄僥幸心理,也督促監護人更積極地履行監護教育責任,并最終起到遏止和減少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法律效果。而當法律辨清不同案件背後的豐富性和複雜性,不搞“一刀切”,才更是人心所向。(來源:三湘都市報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綫評論員:張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