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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在爭議中艱難前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1:17  


 
非自願住院標準由誰定?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這條防止“被精神病”的關鍵條款,卻被醫學專家認為不詳細、可操作性不強。比如“不能辨認與控制”將權力交給法官,很難操作。

  此外,對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而又不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如何管理,成為該條款的一個漏洞。唐宏宇說:“這樣的患者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給家庭增加的負擔和對社會的隱性危害不可估量,如果非要等到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才入院治療,這與預防為主的主旨也大不相符。”他強調說:“據最新調查結果,我國有1600多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害行為,如果非自願住院只採用‘危險性標準’,則大多數重性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勢必導致更多的危害行為和精神殘疾。”

  對於草案對法律判定精神病患是否“不能辨認與控制”難以操作的問題,唐宏宇給出了醫學專家的修改意見:“只有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且有住院治療必要性,同時患者拒絕住院治療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傾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或者傾向;精神症狀明顯影響個人生活和社會功能。有關非自願住院治療必要性判斷的技術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這樣修改把是否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決定權交給了衛生行政部門,還把“影響個人生活和社會功能的”也納入了非自願住院治療人員的範疇。 

  “非自願住院治療在國外也有經驗可借鑒,國外的制度是司法前置因而會有獨立的審核委員會對非自願住院患者進行審查,這樣就更為客觀和專業。”唐宏宇說。但陳志華律師表示,目前國情下交由司法鑒定來解決是一個現實選擇。

患者權益受損由誰補償?

  長期以來,我國絕大多數精神病人由家人負責看管和醫療,而且立法不斷強化家庭責任,用“醫療看護”制度將這種責任推到極致。因此,當家人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進精神病院時,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人宰割的對象。而“醫療看護”制度完全沒有防範錯誤和糾正錯誤的能力。因而,被親屬因利益關係送進精神病院在眾多“被精神病”案例中尤為引人注目。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診斷結論表明不能確診為精神障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認為,這對疑似患者的自主選擇權有所保障,或使這些悲劇不再發生。

  “精神衛生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涉及醫學和人權的問題。各方都期盼著《精神衛生法》早日出台,但它仍然存在細節不夠、界定不嚴的問題。”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副教授劉瑞爽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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