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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現象,牽動著大衆的神經。 |
6月10日,隨著徐武出院,聞名全國的“精神病事件”塵埃落定。同一天,醞釀了26年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面向社會徵詢意見。
2011年4月19日,被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的徐武逃出了被關了5年的武鋼二醫院精神科,前往廣州為自己“討清白”。據他介紹,他與單位打了兩三年官司被莫名送進精神病院。在廣州精神病院做檢查表明,自己沒有精神病。4月27日,他被武漢警方強行從廣州帶走。
時間上的巧合,讓徐武事件的影響力已不僅僅局限於事發地,“被精神病”現象,牽動著大眾的神經。既要杜絕精神病認定的不規範,又要防止醫療機構在其過程中被裹挾,同時還要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這也成為推動《精神衛生法》出台的社會力量。
我國沒有統一的《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少量的體現在《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作為精神衛生的全國性法律,《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為各方翹首以盼。
那麼,本次草案對精神病收治有哪些規定?其中又有哪些亮點與期待?對此,本報特邀烏魯木齊市第四人民醫院鑒定科主任唐安平,新疆世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峰詳解草案焦點所在——
焦點之溯源 《精神衛生法》屢修改未出台
1985年8月,衛生部指示四川、湖南兩省衛生廳派出專家小組起草《精神衛生法》。此後26年內,該法以平均“兩年一稿”的速度,已修改10餘次。
曾經參與起草工作的中國司法精神病學泰鬥、川大華西醫院教授劉協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憶:當時非自願住院治療,也第一次被提出來公開討論。有人提出,已確診的精神障礙患者堅持不住院怎麼辦?“起草小組的意見是,強制住院的措施還是以勸說為主。遺憾的是‘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強制措施該由誰來啟動、誰來執行?被我們忽略,這一點恰恰是破解精神障礙患者收治問題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