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起,《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意見,規定不得強迫他人進行“精神病”檢查,“被精神病”責任人將被追刑責,對於“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員,首先應由監護人、近親屬送院治療,並不得限制其自由。
“不得強迫檢查精神病”不是什麼技術難題而是社會常識,但凡常識被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強化,必然是現實層面中違反常識的現象嚴重,以至於必須採取用法律進行規範的路徑維護公民權利。但是,《精神衛生法(草案)》雖然強調“不得強迫檢查精神病”,但“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依然留下了制度漏洞。
公共安全的定義看似清晰實則模糊,就如物權法中有關公共利益的爭議一樣。如果有權力在握者授對某個人進行惡意打壓,隨便找個什麼“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就能得手。比如,明明是據實舉報某個官員腐敗,但官員以“誹謗領導”羅織罪名,認為“嚴重影響領導正常工作、影響政府工作”,算不算是危害公共安全?將部門利益乃至個人利益混淆為公共利益,將個人民事糾紛上升為危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幾乎成為某些濫權者打壓公民屢試不爽的灰色手段。
因此,“公共安全”的邊界劃分,理應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得以明確。否則,本來維護公民權益不受傷害的合理設計,很可能會被以“公共安全”的名義所輕易突破,不加界定的“公共安全”將演變成為權力對權利的剝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