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海上漏油事故,中海油沒有第一時間主動向公眾披露信息,並且曾致力於封堵、删除網上消息,在事故曝光後又輕描淡寫,說些事故並不嚴重、“通過圍油欄清污船可很快處理”等話,其表現令人遺憾。事實上,中海油“漏而不報”並非第一次,公開資料顯示,去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號鑽井平台就曾發生一起溢油事故,但中海油一直沒有公布詳情。
海上油田發生滲漏不是企業可以“內部消化”的私事,而是一起可能危及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中海油沒有任何權力隱匿事故達半個月之久,甚至是在海洋局公布監測結果,媒體公開報道“倒逼”之下,才勉為其難地披露一些有限信息。這樣一味“捂”、“堵”下去的結果,一則可能錯失最佳的補救時間,剝奪公眾的知情權,從而加劇對公共利益的傷害;再則,此舉也是對廣大投資者的不負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之規定,中海油有及時主動披露重大事件的義務。
任何企業都可能存在“小常規事故”,但是,“常規事故”再“小”,也不是向公眾封鎖消息的理由,更不是公眾不需要知情的借口。一起環境事故是不是嚴重,只有在公眾獲得對事故及時、充分的了解之後,才可能拂去塵埃,一點點接近真相。只要有充分的信息提供,一場事故的嚴重程度,公眾自然能夠判斷,何須他人越俎代庖。實際上,海洋局2010年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顯示,去年,溢油等突發事故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嚴重,此背景下,說這次的漏油事故不嚴重,恐怕言之過早。
此外,發生滲漏油田系由中外合作開發,這樣的背景也不應該成為信息披露的障礙,恰恰相反,對於本國海洋生態環境可能遭到的污染,對於公共利益可能受到的損害,中海油應該有足夠的敏感和擔當。(時間:7月4日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