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機制缺乏 專家籲“變法”
然而,因缺乏企業內部的約束機制、外部監管機制,尤其是缺乏問責機制,為中國企業海外虧損“埋單”的主體,通常就是國家,這引發民眾議論,有觀點認為這是“拿納稅人錢為企業交學費”。6月27日,國資委正式對外公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央企負責人須對海外投資失誤負責。
有媒體引述國資委研究中心一位不具姓名的專家觀點稱,近年來央企海外投資虧損已經引起了國資委的重視,兩個《辦法》的出台就是為了加強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張漢林指出,單靠國資委一個部門,進行對央企海外資金的監管,尚不足以形成“合勢”,從各個角度規範央企行為。應多部委聯手,進行“聯合監管”。有消息指出,當前,國家發改委正聯合商務部,共同起草《海外投資條例》,這是中國首部國家層面的境外投資條例。
當前,商務部已請有關專家做了對外投資法律法規體系的課題研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主持了此項課題,該課題的研究成果將成為兩部委《海外投資條例》草案討論的重要參照。(時間:7月3日 來源:香港文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