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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凶殺案發案現場。 |
雲南男子李昌奎殘忍奸殺了19歲的同村少女後,又將她3歲的弟弟倒提摔死……然而,該案在一審被判死刑後,二審卻被改判為死緩,理由是,“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面對輿論的強烈質疑,雲南省高院表示,“對此事非常重視,已派專人對此案進行重新審查”。
“入室殺人”並且是“先奸後殺”、“殘殺兩命”並且殘殺的對象都是婦女兒童,僅僅因為“自首”,二審便被“從寬”改判“死緩”。如此反差鮮明、罪刑嚴重不相稱的二審改判,無疑改得令人難以置信——這像是一個諳熟現有法律、打算維護司法正義和公信的法院法官所可能和應當下達的判決嗎?個中的不合法理情理之處,難道不是即使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普通百姓也能明顯感覺到的嗎?
按照法律,“自首”當然是“從寬”的依據,但同樣按照法律,“自首”又並不是必然導致“從輕”的依據。因為更為根本的量刑依據其實是,犯罪本身的事實、情節和危害性。緣此,《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曾專門明確:“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可以不從寬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