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李昌奎案已經成為繼藥家鑫案之後的又一備受關注的公共事件,重新審查此案,不僅要充分體現司法和法律適用的公正與嚴謹,還要有利于廓清人們對司法實踐的某些認知爭議,比如如何認定“自首”,如何看待“死刑存廢”之爭,怎樣把握“少殺”、“慎殺”原則、如何善對輿論對司法的監督,等等。因此,重審“奸殺案”的導向意義已經遠遠超出案件客觀量刑本身。
人們之所以對“奸殺案”罪犯被判死緩反響強烈,既緣于對雲南省高院以案犯“投案自首”、“積極賠償”為從輕理由的質疑,更緣于有此前的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比。儘管中國法律實行的是成文法系而非判例法系,但老百姓卻長期以來習慣于“前面有車後面有轍”的類比推理,把司法公正樸素地理解為一視同仁和“同案同判”。公眾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無論是從犯罪情節還是犯罪動機看,李昌奎“奸殺案”都遠比藥家鑫殺人案,性質更惡劣、手段更殘忍,堪稱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儘管人們一直致力于推動司法的專業化和獨立性,但我們不能簡單地把輿論監督視為干預司法和輿論審判。相反,正是輿論執著不懈的庭外監督,才促使公正司法的日漸成熟和日趨獨立。
關於“自首”的認定,刑法第67條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缺乏時間和背景的明確界定,沒有體現主動投案和被動自首的細節區分,這就直接導致了執法者在適用法律時人為裁量的隨意。從案件情况看,李昌奎純屬案件敗露後懾于警方追捕而無奈投案,絕非出于在第一時間悔罪反省的主動自首。同時,其先殺後奸、摔死幼兒的罪惡行徑更是令人髮指和慘無人道,即便自首難以成為免死金牌。由此看來,不加區別地濫用“自首從輕”原則,無疑會傷及“罰當其罪”的司法公正,助長犯罪分子降低犯罪成本的僥幸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