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藥家鑫,後有李昌奎,如今賽銳向愛抽刀再度免死,且其殺人手段之殘忍,不輸藥、李二人,在藥已伏法赴黃泉的法治背景下,李、賽二人卻依然還有活的希望,難怪雲南高院會遭遇輿論猛烈炮轟。不得不說,在這類極端案件的判例上,雲南高院如今真是“拔出蘿蔔帶出泥”——賽銳免死的理由竟與李昌奎案如出一轍:以情感糾紛及自首情節為由改判死緩。
李昌奎、賽銳該不該殺,當然需要由司法來做出理性判斷。但也正如李昌奎案中民意所指的那樣:公眾之所以認為李應該被判死刑,是基於起碼的常識和倫理判斷。就李昌奎案而言,奸殺、殺童這樣殘忍的作案情節,放在任何國家都可能引發“殺人償命”的公眾及司法熱議。而在賽銳案中,賽銳僅是因為向女孩吳倩求愛被拒,就連刺對方27刀,“他問一句喜不喜歡,吳倩回答不喜歡,他就狠狠地刺下一刀,最殘忍的是,當凶手刺下二十幾刀後,吳倩不僅喉管被割斷,她的頭部,只有一點皮與身體相連。在事發現場,鮮血濺滿整個墻壁,慘不忍睹。”
可就是這樣殘忍與缺乏起碼人性的作案手段,且受害人之於施害人不存在任何倫理過錯的前提下,比如三角戀,當地司法依然以情感糾紛及自首情節為由改判死緩。這種心態讓人擔憂,在“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背景下,這種司法判例並非是一種孤立和偶然,而很可能陷入一種固化的思維陷阱,成為一種判例標準。
對一些在社會道德倫理上存在爭議的案件,比如此前的中國政法大學弑師案,當然可以從情感糾紛、自首情節等角度,適用“少殺、慎殺”原則。但就李、賽這種不存在深層道德倫理糾葛、社會公序良俗爭議,比如師生戀、三角戀,只是當事人一廂情願的戀愛臆想,且手段極其殘忍的極端案例,就應該尊重起碼的法理規則與常識判斷,不能讓鄰里、情感糾紛及自首情節遮蔽法眼,成為免死的理由。更不能因為“少殺、慎殺”的法治背景,讓這種極端案例陷入批量化審案的泥淖,而更應重視每一個案在涉案情節、背景、後果及社會道德倫理爭議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