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根據當下的死刑複核制度,死刑立即執行的複核機關是最高法院,而死刑緩期執行的複核機關是高級法院。從死刑核准制度上分析,高院更多考量的也許是:如果維持中院的死刑立即執行,則要報請最高法院核准。若被最高法駁回或改判,會影響二審判決的維持率。而在高院改判死緩,是高院自己核准,則無影響政績的擔憂。這種制度形成的距離,儘管未必是促發高院喜愛改判死緩的關鍵原因——人命關天,改判死緩在程序上要受到多重制約,它一定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缺少了這一根“最後的稻草”,或許死刑改判率也將大大減少。
上述分析當然不適用於所有的高院法官,但對於那些完全沒有基層辦案經驗的高學歷法官或高級法官來說,卻有其反思的意義。法官理應堅持逐級遴選,嚴禁高院直接招錄應屆碩士生、博士生或法學學者,應該成為共識。死刑也有正義,缺乏基層辦案經驗,就會離死刑的正義越來越遠。因為他們很可能無法理解,刑法仍要堅持保留死刑的價值和意義所在。(時間:7月22日 來源:半島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