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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憤與死刑威懾不了貪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3 19:00:57  


 
  民憤可以理解,但死刑不是萬應良藥。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有若干,其中一個是:犯罪是社會的,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社會原因的,沒有一個犯罪分子從一開始就是完全邪惡的。就腐敗犯罪而言,其社會因素、體制因素更加明顯。腐敗分子固然可惡,但不能否定社會也要負擔一定的責任。簡單地槍斃了事,等於忽視了犯罪的複雜性、推卸了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普遍的腐敗使廣大人民公僕得到了巨大的好處,他們成為這個體制忠心耿耿的維護者,只有維護這個體制才能給他們家人和後人帶來巨大的利益。大學生擠扁了腦袋也要當公務員,其中的利益機制乃是“錢多,人傻,速來。”這裡的“人”指的是納稅人。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一樣是這個體制向公務員索取忠誠的工具:缺少靠山的、得罪高層的、站錯隊伍的、顯山露水的、特立獨行的,就會被挑選出來作為反面教材。誰都不乾淨,一旦在政治鬥爭中失利,給他預備好的,除了貪污受賄罪名,還有“生活腐化墮落”,連情人二奶跟著遭殃。

  人是計算的動物。如果貪污受賄被逮住和受處罰的概率極低,那貪污受賄就是理性的選擇。通常的計算是這樣的:假如受賄100萬被查出後會被判刑10年,此人對入獄10年的代價估算為1000萬,每年100萬;而在現實中被發現並被判刑的概率是千分之一,那麼他受賄100萬的成本就是1萬元,收益大於成本100倍。如果按照胡星鬥教授的估計,貪官被逮住的概率大約百分之一,那麼他的收益仍然比成本高10倍,他在接受賄賂時並不會有太多猶豫。

  “嚴而不厲”和“厲而不嚴”是儲槐植教授於1989年提出的兩種刑罰類型。中國的刑法實踐應該從“厲而不嚴”走向“嚴而不厲”。但在實踐中,對腐敗的刑罰是典型的“厲而不嚴”:抓得少,判得重;多數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少數被抓住的算倒黴,這既達不到威懾效果,也傷害法律本身的威嚴。按照上面的計算,如果發現和懲處貪官的概率是50%,那麼判刑兩年的威懾效果也遠遠高於被抓概率為1%、卻判刑10年的威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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