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此種危害,歷史上的中國以及古今的西方並不鼓勵“大義滅親”,相反,它們多豁免近親屬間作證的義務,允許乃至鼓勵親屬之間互相隱瞞犯罪,反對乃至禁止親屬間相互舉報和作證。中國歷史上“親親相隱”的思想和法律原則由來已久。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西漢時,法律上便有“親親得相首匿”的規定,後得各朝之確認。
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唐律還規定,控告應相隱的親屬,應當處刑。唐以後的刑律還禁止命令得相容隱的親屬作證。即使以嚴苛著稱的《大明律》,亦有“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弟不證兄,妻不證夫……”的規定。
同樣,古希臘的宗教和倫理反對子告父罪,羅馬法上甚至規定親屬之間相互告發將喪失繼承權。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一般不鼓勵家庭成員舉報自己的親屬,甚至賦予配偶等近親屬拒絕作證的權利。港澳台法律規定的親屬拒絕作證權更加寬泛,比如,台灣《刑事訴訟法典》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1)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2)與被告或自訴人有婚約者……。”
其實,“大義滅親”在中國成為一種流行的觀念,是1949年之後的產物。在毛澤東時代,為了打擊“敵人”、開展階級鬥爭,刑事政策不斷鼓勵人們之間(包括親屬之間)的相互檢舉和揭發,甚至相互鬥爭。這一做法在文革時期發展至頂峰,以致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關係緊張、劃清界限乃至互相攻擊者不在少數。
毋庸置疑,“大義滅親”違背人性與情理,阻礙法治社會的建立,實應盡快摒棄。(時間:8月25日 來源:時代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