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文明進步,犯罪分子反偵破能力也在逐步增強,作案的手段和方式也變得異常複雜,“禁強迫自證其罪”的前提是要求辦案機關必須有大量翔實的證據作為支撐,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的軟、硬件設施都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質的提升,“供認不諱”可能不再是案件被偵破的一個標誌,認罪態度也將“被迫”有新的界定標準。
實際上,二次刑法的大修,是對保護公民人身權力的再次提升,從懲治犯罪為出發點轉變為以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為立法之本,這是法治先進國家立法的慣例,“禁強迫自證其罪”也充分體現了我們常說的“不冤枉一個好人但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理想法治,確保這個亮點真正在執行中能夠亮起來,從某方面來說,也是體現法治文明的一大進步。這標誌著司法機關在辦案中不僅要嚴厲禁止新訓逼供,更需要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使“零口供”成為今後法律懲治犯罪的新趨勢,強調以證據為主。反過來說,禁強迫自證其罪的另一面,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有足夠“自證清白”的權力,這同樣需要辦案人員智慧和文明的提升。
可以看出,刑法的二次大修已經把保護公民的合法人身權放在了“打擊犯罪”的前面,不要輕視這個位置的調換,事實上,這是真正以人為本的司法體現,這種觀念的突破應當被看著二次刑法修改中的最大“亮點”,筆者以為,這種司法進步的“亮點”遠比“禁強迫自證其罪”的條文要光芒四射更多。(時間:8月23日 來源:四川新聞網) |